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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中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有“史上最严格法”之称的《食品安全法》自修订实施一年以来,成效明显。登录各级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都会定期发布辖区内各类食品的抽检信息、消费警示、公告公示等内容。由此可见,国家对治理问题食品、规范食品企业依法经营的决心,以及国家对公众身体与生命等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来说,公布食品抽检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公告公示等,是其除食品包装之外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体来说,这是一种带有柔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这种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借鉴了德国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

  在德国,类似于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发布消费警示、公告食品抽检信息的制度称为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德国毛雷尔教授在他所编著的《行政法总论》一书中,将公共警告阐述为:行政机关或其它政府机构对社会公众发布的警示信息,提醒人们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农业产品,或者其它危险或风险。德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民法、联邦食品和日用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公共警告。这些法律法规有的规定了食品厂商必须履行的先行义务,有的规定了公共警告的相关概念,有的专门规定了特定机关发布公共警告的权利。

  德国法中,食品领域的监管主体有清晰的部门设置和明确的职责划分。成立于2001年初的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与农业部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最高行政部门。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是该部门下设的两个重要监管机构。在食品监管领域,德国发布公共警告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法令和规章的规定保护人民安全,并结合行政许可等措施达到最终目的;二是通过行政机关提示风险,使人民面对各种风险时,生命健康及财产权益免受或减轻损害。例如,联邦卫生部公告某些葡萄酒含乙二醇,有害健康。这种行政执法方式就类似于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

  发布公共警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但考虑到被公告方的利益,德国法上对发布公共警告这种事实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来防止监管主体违法滥用职权,以达到保护被公告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德国产品安全法第8条规定,只有存在“拖延的危险”时,即推迟发布或者不发布公共警告可能给公众造成危险时,为了防止问题食品对健康造成损害,公共警告才具有适法性。另外一些德国地方法律也规定:如果后来有证据表明行政机关的怀疑没有合理合法的根据,并且生产商提出要求说明公共警告发布不当或者存在错误的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公开说明这一情况。如果此种补救方式无法挽回损失,可能会遭受损失的食品生产商可以提起预防性诉讼,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遭受实际损失的食品生产商则有权起诉,要求监管主体清除后果。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