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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荫庇减刑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姚远飞
  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荫庇减刑制度典型地体现了宗法制的“亲亲”“尊尊”原则。
  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开始,对官僚贵族功臣及其亲属在法律上予以减免刑罚的优待几乎成了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宪法性”原则。汉代即依《周礼》有议亲、议贤、议贵之惯例,曹魏时将“八议”正式入律,此后直至明清成为绝对不可删改之制。
  以唐为例。唐代八议、上请、例减、赎等优待,不仅及于官贵本人,还及于官贵的亲属。如议亲,包括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很远的亲属,有罪先“议”,减罪一等。如“上请”,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八议之人的期亲以上亲属等有罪上请圣裁,一般可减罪一等。如“例减”,是应“上请”之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处罚。又如“赎”,即应“议”、“请”、“减”之人及其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听出铜赎刑。这四层保护网,层层扩大,后一网包住了前一网,一人常常可受二三层网之保护,使官贵及其亲属受到无微不至的法上特权优待。这种制度的立意,一是显示朝廷在法律上“亲”当亲者,“尊”当尊者;二是要让所有的亲贵官宦之人能“推恩”于自己的亲属,通过刑罚上的荫庇减免,体现“亲亲”原则,体现使亲属连带受福受利的原则,实现“亲之欲其贵”。犯罪上的荫庇减免刑罚与选举上的荫庇获官爵,方式不同,性质完全一样,都是为了让亲属“沾光”,以此体现所谓的“亲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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