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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肖爽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也是较早推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战后的英国人主要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在机动车保有量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大量增加。20世纪初,为了解决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驾驶人赔付能力不足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的问题,英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进行多种尝试,不断采取新的立法措施,以期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且周到的制度保障,避免因交通事故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
  《道路交通法》(1930)是英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直接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任何机动车保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保单或者向最高法院存款15000英镑,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该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使用,而且机动车保有人要受到罚款、监禁处罚。同时,英国还制定了《第三人直接求偿法》(1930),该法将被保险人由于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引起的求偿权利转移给受害第三人,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为了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公路和铁路交通法》(1933)规定,在被保险人法律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额度内向受害第三人提供医疗费。针对《道路交通法》(1930)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道路交通法》(1934)对其进行了修订,如扩展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规范保单条款术语、扩大保险人责任范围等,《道路交通法》(1960)保留了《道路交通法》(1930)和《道路交通法》(1934)中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的内容,后经过1972年、1974年、1988年、1991年、2006年等数次修改,英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趋于完善。此外,《道路交通法》(2006)对“脱保行为”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保险人局同政府签订的《未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协议》和《关于肇事逃逸不明驾驶人责任适用协议》,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为了给道路交通参与者提供充分而周到的制度保障,经过近80年的努力,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英国确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责任保险提供者,机动车保险人局为补充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1.过错责任原则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错责任制”,即损害赔偿的成立需要以机动车保有人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只有机动车保有人存在过错时,保有人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使英国成为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要求最为严格的国家。但是,在审判实务中,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法院逐渐提高了机动车保有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机动车保有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即视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逐渐拓宽的赔偿范围
  英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逐步拓宽过程。在上世纪30年代初到80年代,英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仅包括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直到1988年落实欧盟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二次指令,英国才将财产损失列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从最初只将驾驶人规定为被保险人,到陆续将机动车保有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机动车保有人未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纳入被保险人范围,其范围不断扩大。
  3.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在1930年之前,英国法院坚持认为保险关系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因此第三人没有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直到英国颁布《第三人直接求偿法》(1930),该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将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求偿权利转移到受害第三人身上,此时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偿。英国的这个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些不同,因为其属于一种补充性的第三人直接求偿权。英国《道路交通法》(1972)对这个规定作了一定的修改,《道路交通法》(1988)最终确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据此,法律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
  4.灵活的赔付能力证明制度
  根据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988)规定,赔付能力证明制度主要由交纳保证金、高院存款和他人担保三种形式组成。该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一。交纳保证金,是指如果当事人在不愿或者不能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其必须到最高法院的总会计师处一次性或者连续性地存入累计数额不少于15000英镑的存款。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在1991年英国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个数额修改为50000英镑。高院存款,是指如果保险人在高等法院的存款达到50万英镑就可以免予投保或者交纳保证金。他人担保,是指由保险人或已存有保证金的他人提供的担保,在机动车保有人没有能力支付责任赔偿时,由担保人承担赔付义务。
  5.汽车保险人局的作用突出
  为了弥补在机动车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肇事者逃逸、被保险方违反保险条例等情况下,受害第三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立法漏洞,经由英国政府批准,英国在1945年成立具有私人公司性质的英国机动车保险人局(Motor Insurers’Bureau, MIB),它旨在减少未投保机动车数量,减少未投保机动车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汽车保险人局日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索赔处理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库管理。近年来,MIB在英国政府加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整体工作计划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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