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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距今约 2700 年的古罗马,是现代西方文明的源头和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发祥地。罗马法重点诸多基本理念奠定了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而相邻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更是起源于罗马法,早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所规定。

  在罗马法中,相邻关系制度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作为地役权制度的替身角色,即相邻关系是包含于地役权制度中。除了部分相邻关系通过所有权限制制度进行规范外,关于相邻不动产这方面的问题大量运用地役权制度调整。“罗马法中许多地役权以现代民法理论来看,它大致可归诸于相邻关系立法”。在罗马法上,地役权分为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乡村地役权有:个人通行权、运输通行权、道路通行权和引水权。个人通行权是某人享有通过或步行经过他人土地的权利,而非驱赶驮兽经过他人土地的权利;运输通行权是驾驭驮兽、车辆经过池人土地的权利。因此享有个人通行权的人无运输通行权,享有运输通行权的人却享有个人通行权。道路通行权是行走、运输及散步经过他声土地的权利,因为道路通行权包含个人通行权和运输通行权。引水权是经过他人土地引水的权利。乡村地役权还包括:汲水权、饮畜权、放牧权、烧制石灰权及.采掘泥沙权。城市地役权有:建筑物加高役权、禁止建筑加高役权、妨碍邻居采光役权、将滴水排向或禁止排向邻居房顶或地上的役权以及将支梁插于邻居墙上的役权,最后还有建造伸出物、遮盖物及与此类似的其他物的役权。城市役权,在早期住宅的独立性消失之后,逐渐变得较为常见。罗马人按照反映该制度沿革的时间顺序将他们划分为通水权、立墙权和采光权。

  综上,罗马法中虽没有相邻关系的概念,但是通过所有权限制和地役权制度对相邻关系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范,为后世民法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对以后各国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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