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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系的无声序言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7]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李林

  列宁创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的思想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法系。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曾经说过,法理学是法学的总则部分,是一切依法裁判的无声序言。马克思列宁主义法理学是所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则部分,是一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裁判的无声序言。我国宪法序言列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几个主要思想渊源,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在这个思想渊源清单中居于首位。因而,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法理学的研究应当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尽管关于马克思主义的著述颇为丰富,我国却一直缺少一部全面、系统、深刻的研究和评析列宁法理学思想的专著,已有的也至多是粗略或部分地涉及。

  在此背景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国的新著《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研究》更显难能可贵。该书于今年6月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助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是王建国教授自《列宁司法思想研究》《列宁检察权思想理论研究》以来的第三部关于列宁法学的力著,是他沉浸于列宁的法理世界十余年来的集大成之作。该书从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的思想背景、列宁的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理论和民主权利思想、列宁的法治思想及其实践评析、列宁民主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借鉴价值四个方面,系统、深入评述和展现了列宁内容完整、逻辑严密、方法科学的民主法治思想体系,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和方法指导。

  王建国教授首先指出,列宁民主法治思想存在四个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法治思想,第二国际领导人的思想,俄国民主革命思潮,西方民主法治实践。这一论断展现出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的开放性。列宁既肯定了资产阶级国家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政治民主形式,也吸收了考茨基、卢森堡、普列汉诺夫等社会主义者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还借鉴了民粹派的党建思想。这一论述丰富了我国法学界认知中的列宁形象;那种片面地认为列宁否定他的对手的一切主张的观点,显然与真实的历史并不相符。

  从社会主义新型民主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王建国教授呈现出了列宁的民主思想的全貌。首先,他梳理了列宁的社会主义新型民主观的理论基点并指出,列宁在批判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基础上,继承马克思创立的无产阶级政权实质的思想理论,创设了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新型民主。这一民主模式体现了人民群众自主治理、充分参与、直接监督,体现着国体民主与政体民主的统一。其次,他概括了列宁所肯定的民主权利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分别梳理了列宁法理学思想中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司法民主、社会民主的权利构成,并从民主权利的法定化、人大制度、党内民主三个方面阐述了民主权利的实现路径。那种认为列宁轻视民主而只主张“人民专制”的片面观点,既违背了列宁著述的文本证据,也不符合列宁的执政理念。

  对列宁法治思想的评析则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展开的。在理论层面,王建国教授从宪法治国、立法完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监督、党法关系七个方面梳理了列宁的理论论述。在实践层面,王建国教授则从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法制统一、法治监督、党法关系、公法私法关系、民主与集中关系等方面评析了列宁的政治法律实践。王建国教授既肯定了列宁法治思想的先进性,也注意到列宁法治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历史的不幸在于列宁在执政不久后就去世了,对于苏俄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未提供具体解决方案,使得斯大林后来有机会破坏列宁建构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尽管如此,列宁所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述依然非常具有前瞻性,他的法治理念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直到今天也值得我国的法治实践去借鉴和发扬。

  该书最大的亮点在于着重探究了列宁民主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借鉴价值。王建国教授从两个方面澄清了对待列宁的民主法治思想的方法论。首先是要区分列宁主义与斯大林主义。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斯大林背弃列宁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并由此入手反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其次是要区分列宁说了什么与列宁所说的话的当代语用意涵。也就是说,要非教条地、辩证对待列宁的思想,并将列宁的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结论是,要继承和发扬列宁有关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基层民主等民主建设主张以及确立法治权威、强化法律实施、施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主张,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改革。

  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列宁体系化的丰富思想,不仅由宪法序言确立为我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权威,也以其内容的正确性和理论魅力提供新的启示。该书并不是一部单纯的思想史作品,而是融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对列宁法理学作出了情景化、具体化的研究,是对列宁法理学的“接着讲”而不是“照着讲”,是对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的“建构性诠释”和“创造性转化”。《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研究》对于“回到列宁”和“重塑列宁”的探索,不仅可以在面对改革攻坚的深水区、硬骨头时为深化民主法治改革提供理论借鉴,而且有助于深化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中国化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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