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大爷是个退休工人,进入晚年的他本应过着哄哄孙女、喝喝茶、溜溜鸟的幸福生活,可是前几天他却被判了盗窃罪,原因竟是他贪便宜多次在楼下超市“顺走”一些商品。
第一次是在一个月前,李大爷“顺”走了一包火腿肠、一盒酸奶,发现竟然可以不用花钱占到如此便宜,还没被人发现,于是在一个星期后他又借机“顺”走了一盒酸奶、一斤芸豆,一个月后又在这家超市拿走了一盒午餐肉、一包豆片、一罐蜂蜜,结果这回他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老板发现了。老板报了警,经认定,李大爷偷的东西总共价值人民币59.28元。价值虽低,但李大爷却因“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判了刑。
案例二
张某某是个爱上网吧玩游戏的小伙子,有一天他心痒难耐想去玩游戏,但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正当他在村口徘徊时,看到了邻居张大娘锁好了大门正出门。
张某某知道张大娘家平时只锁大门,从来不锁屋门,于是他看着张大娘走远了,翻墙进入了张大娘家。果然屋门没锁,张某某进屋之后开始翻箱倒柜,却只在衣柜里发现50块钱,当他还想继续翻时,他听到有声音,就赶紧翻墙出了门。过了几天警察找到了他,最后张某某因“入户盗窃”被定了盗窃罪、判了刑。
案例三
王某某有一天在排队买炸鸡时,隐隐约约在前面姑娘的大衣兜里看到一部手机,看着还像iPhone牌的,王某某想到自己最近正好想换手机,于是就趁人不注意,偷偷地从前面姑娘的大衣兜中偷出了那部手机。偷走后就赶紧离开了排队的队伍,想找个地方刷机,行色匆匆的他正好跟姑娘的男朋友撞个满怀,姑娘的手机掉落在地。
姑娘的男朋友一看这情形,立马抓住了王某某报了警,经鉴定,姑娘被偷的手机是个iPhone3,才价值人民币340元。王某某以为顶多还给人家就行了,可是他的行为是“扒窃”,已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判了刑。
看完以上的案例,你还觉得小偷小摸不会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盗窃,或者为事实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理解起来,也就是说,即便你没有偷到价值很大的物品,如果你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无论价值多少,你也一样构成犯罪!
所以要牢记,小偷小摸也是罪,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