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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帮教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及学生回归社会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是一名刚满18岁的技校在校学生。2010年的一天,刘某某和同学在校外聚会喝酒,回学校时与宿管于老师发生口角,争执中刘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于老师扎成重伤。

  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在法院审理阶段,经过承办法官多方协调,被告人刘某某及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释法】

  本案的被告人是学生,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将其送入高墙之内服刑,必将对其以后的人生产生巨大影响。

  承办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刘某某的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随后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和走访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并依法对刘某某适用了缓刑。

  承办法官还多次与学校沟通,成功说服学校让刘某某复课,为刘某某聘请了一位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敞开心扉、走出阴影。

  本案被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