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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法院调研集约送达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高院2019年诉讼服务重点工作任务及日前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相关要求,昌平区法院立案庭正式成立集约送达中心,统筹开展全院各项送达工作。通过调研目前送达工作的运行情况,发现集约送达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难以适用。一种情形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躲避送达故意拖延时间,电话中多次答应来院而未到,或者多次提供无效送达地址。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到诉服窗口递交管辖异议或申请回避等材料时一般只需填写收转单,并不要求填写地址确认书。若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则邮单上的地址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效送达地址也无明确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均导致送达地址不明,但承办人无法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属于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情形,进而适用“视为地址”及“最终视为地址”的规定继续送达程序。

  二是送达地址信息库有待完善。“北京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是收集、整合、汇总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形成北京法院送达地址信息库的重要媒介。但在实践中,承办人采用司法专邮进行送达时往往不会在系统上进行送达结果确认,导致半数以上的线上送达结果未经确认即生效,影响送达地址信息库的数据汇总。而通过电子送达的邮箱地址,在其他承办人系统中无法直接显示利用,导致重复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地址。

  三是电子送达接受率偏低。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不到两成,庭后同意适用的也仅占四成左右。当事人拒绝适用的主要原因是不懂操作,也不愿进一步了解,城市人口和年轻群体的接受率远高于农村人口和中老年群体。另有部分当事人认为电子送达安全性不高,或容易错过提醒。而律师群体则反映,传统的电话通知更便于第一时间沟通撞庭的情况,而电子送达容易错过沟通调整的最佳时间。

  四是委托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在委托送达的案件中,有60%以上是通过电话或邮寄的方式成功送达的,可见委托法院在委托送达之前并没有穷尽其可以利用的送达手段。另有少部分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不属于辖区范围内,是否可以转委托或退回原委托法院也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适用要求。一方面可细化次数规定,如能通过电话方式取得联系的当事人,经过手机号码实名制认证确认为当事人本人,在法院电话通知并向其告知法律后果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提供无效的送达地址两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进而适用“视为地址”或“最终视为地址”进行送达。另一方面,可规定如当事人本人来院递交材料,诉服窗口应核实其身份证件并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的,其邮单上所填地址可以认定为有效送达地址,当事人在材料中写明有其他送达地址的除外。

  二是加强送达地址信息库建设。一方面,对于经“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线上提起的送达,需以平台打印的送达回执附卷,未经确认的送达申请不可打印回执。另一方面,对于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当事人,建议系统可自动保留其选择的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便于其他承办人直接应用。

  三是优化电子送达模块功能。(1)系统可以自动向原告立案时留存的手机号码推送电子送达操作教学视频或文字指导的链接,提高推广电子送达的主动性。(2)送达的非签章材料均应经系统转化为PDF格式且自动加印送达法院水印,避免相关材料用于非审理途径。同时,采用电子送达时系统应自动向当事人发送短信提醒,避免当事人遗漏信息。(3)针对律师群体,系统可以自动记录全市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传票信息,显示其在全市范围内已排庭的情况。律师也可自行在系统上编辑排庭情况,从而便于承办人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也可方便律师第一时间进行协调。

  四是细化委托送达的相关规定。针对部分委托法院未穷尽其送达方式的问题,建议委托法院记录清楚已知悉的送达地址、采用的送达手段和送达结果。若无联系电话的,委托法院需向已知悉的地址及自然人户籍地或法人注册地等邮寄过两次以上被退回才能进行委托送达,从而避免受托法院进行重复送达。对于转委托的方式,建议若是本市范围内其他辖区的,可以由受托法院直接委托;若是其他省市的,则应退回委托法院再行委托。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