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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法院调研“未成年人暑期夏令营”民事纠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0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暑期来临,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报名各种夏令营活动以丰富孩子的假期生活。夏令营组织者纷纷借此趋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产品来吸引家长的目光。然而作为一种新型教育产业,“夏令营”机构良莠不齐,在活动过程中,各种违约和侵权现象不断产生。据统计,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因“未成年人暑期夏令营”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64件,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经调研,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营主体混乱,适格被告确定难。关于“夏令营”的法律规定,仅在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中有所体现,但是针对国内夏令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准入条件,且尚无统一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夏令营经营主体处于混乱状态。目前既有托管性质和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夏令营,也有旅游性质和体育锻炼性质的夏令营。举办方多为企业或非教育系统的机构,有的甚至是个人。一旦在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于涉及组织者、实际经营者、合同签订者等多个经营主体,且事后常常相互推诿,在确定适格被告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是从业人员参差不齐,安全意识薄弱。我国目前对于夏令营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没有统一规定,存在一些非教育人士从事教育工作的情况。这些从业者大多业务水平较低,专业素质较差,流动性较大,安全意识薄弱,不能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给夏令营活动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有的则是打着“国外夏令营专家”“北京某名校老师”等旗号进行虚假宣传,但实际上却是没有任何教育经验的普通外国人或者一般教师进行授课,许多学员参加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引发纠纷。

  三是合同约定不明确,责任认定难。“夏令营”活动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存在文本表意不清,字句有歧义的现象,甚至有免除或降低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是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许多家长在选择夏令营机构时没有认真核查资质和办学条件,仅凭口耳相传或广告就盲目作出选择,并将广告宣传册误当做合同的必要条款,一旦达不到宣传效果,或者发生意外伤害、合同违约等情况,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对于合同违约的主张也不一致,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障碍,在责任认定时带来一定困难。

  四是家长缺乏证据意识,维权举证难。在合同纠纷中,部分学员家长签订合同后未能妥善保管合同及其附件、缴费收据、课程通知和安排、课程记录等书面材料,也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当夏令营活动出现随意变更地点、授课方式、授课时间等违约行为时,家长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侵权纠纷中,事件往往处于突发状态,且组织人员存在疏忽,容易导致证据固定不及时,造成家长在维权时举证困难,客观事实难以查清。

  针对上述问题,昌平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统一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职责。建议教育、旅游、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管工作,明晰各类夏令营组织主体的资质要求,从人员资质、安全、交通、饮食、住宿等方面,制定夏令营行业标准,实行准入制度。明确夏令营的管理员、教师的安全责任职责,提高组织者的安全意识。

  二是规范合同文本,提高行业自律。建议夏令营的经营主体与家长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表意应当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句或是对内容造成两种以上理解的用语。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要合理尊重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权利,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行业自律,打造良好的信誉度。同时,针对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服务群体,应当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尽量减少和避免意外的发生。

  三是做好调查工作,提高维权意识。家长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考察夏令营组织者的主体资质,教师的管理水平、安全意识,以及项目实施地、夏令营具体内容等,如有疑问没有解决,则要慎重评估考虑。若对活动课程不满意或课程计划有变化,要及时与经营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合同、缴费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提高维权意识。

  四是开展“送法进夏令营”活动。选派优秀法官深入夏令营经营机构举办专题讲座,结合典型案例为经营主体、培训人员、师生、家长等详细讲解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处理以及预防措施,并提供专业指导,提升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