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潘某所在甲物业公司的接线端频繁跳闸,其作为物业公司工程处的分管领导,指派物业公司水电工冯某到太阳小区配电室内进行查看,在没有查清电表的使用方是谁、更没有征求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潘某决定擅自买线并将其物业公司主管的生活区用电私自接入另一家乙公司位于太阳小区游泳馆楼顶的电表上。
2019年2月,乙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管理员发现数据异常后报案。经调查,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潘某与冯某秘密窃取乙公司电力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
最终,潘某与冯某二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潘某、冯某为了避免接线端频繁跳闸,私自连接其他公司的电表,盗窃其他公司用电,产生电费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小区的每栋建筑里都有很多个电表,每一个电表都有对应的住户或者单位。切记千万不要为了节省电费的开支,或者在自家电路的接线端出现故障时因偷懒而不报修,私自将自己的电路连入他人的电表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