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多元调解+速裁”工作的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随之增多。2019年1月至8月,区法院共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651件,较去年同期增长89.80%。经调研发现,目前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与诉前调解工作产生一定的冲突,亟需引起关注:
一是诉前财产保全因期限限制与诉前调解工作开展存在一定冲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据此,如果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之前或之后提出诉前保全的,调解期限将被限定在三十日内,即便案件有被调解成功的可能,调解员也因期限的问题不得不将案件退回,一定程度上与调解工作的开展产生冲突。
二是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前调解工作同步开展易引发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同意诉前调解,如果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尚未执行完毕,该案直接移交由调解员处理时,便可能引发被申请人(被告人)在知晓自己被起诉后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
三是诉前财产保全可能降低当事人诉前调解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但诉前未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被保全的金额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当事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能否继续适用诉前保全裁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已经终结,当事人应另行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重新缴纳保全申请费并提供担保,法院亦应重新作出保全裁定。基于此,当事人为避免可能发生的诉累,不同意诉前调解。
针对以上问题,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材料接收台账,加强对案件流转的管理。台账应详细注明案件名称、移交人、接收人、采取保全措施时间等信息,使立案部门全面掌握调解工作进展并及时跟进与指导,统筹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前调解工作的时间衔接,提高诉前调解效率。
二是诉前保全执行完毕后再行开展调解。建议立案部门应对有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作重点标记,建立提示单,暂不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保全执行结束后,执行部门应及时向立案部门反馈保全的结果,并移交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手续等材料。此时,立案部门再行安排调解员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三是完善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建议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的,法院应继续适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不应再交纳保全申请费及提供担保,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事人诉前调解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