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模式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报名参团出游。毋庸置疑,这种方式具有高度便捷性的优势,但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区法院经调研发现,该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主体身份不明,适格被告确定困难。除了少数知名度较高的旅游信息发布主体外,大部分的组团旅游发起者并不具备旅行社经营主体的资格。由于缺乏明确的准入条件,且尚无统一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造成旅游信息发布主体鱼龙混杂。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很难确定维权对象,即使起诉至法院,也会在确定被告阶段产生困难。
二是游客法律意识薄弱,维权困难。通过调研发现,网络组团旅游的报名者年龄普遍较大,大部分游客缺乏法律意识。在网络组团旅游具有价格低廉的优势面前,游客往往不注重法律风险,忽视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游客维权证据不足,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网络组团旅游容易引发人身安全和财产纠纷。网络组团旅游模式中,双方交易信任基础薄弱,参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引发大量的旅游纠纷。此外,双方大多采用口头方式达成合意,一旦出游效果与预期相差过远,或遇到发生意外伤害,合同违约等情况,由于缺少正式的合同,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对于合同违约的主张各执一词,容易引发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谨慎选择,注重自身权益保障。在选择旅游团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旅行社并通过正规渠道报名。面对各种各样的户外旅游组织者,消费者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如果无法找到该经营者的登记注册信息,消费者应当慎重考虑此活动信息的真实性。在旅游过程中,注意保存消费合同、缴费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加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主体。建议将微信等社交平台涉及的组团旅游活动纳入旅游监管部门的范畴,旅游经营者需具备正规的资质,进行公开注册和登记,从源头上规范管理经营者。微信等旅游信息发布平台应根据旅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管理进行旅游招募的组织,统一准入门槛。
三是适时发送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延伸司法职能、助力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是强化法院作为、提升司法公信水平的重要窗口。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向有关旅游组织或者监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有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