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昌平

昌平区法院反映“培训贷”纠纷多发需警惕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培训贷”是指培训机构以培训为由,推荐或指定学员向信贷平台办理的助学贷款。“培训贷”初衷是为了降低培训机构的招生门槛、扩大生源,同时帮助学员解决学费难题,确实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越来越多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贷”开始游走在法律边缘,涉“培训贷”的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以来区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23件,既包括学生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包括培训机构与各合作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调研,这些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培训贷”对象多为急于找工作、追求高薪的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该类群体占比高达91.3%,年龄普遍较低,社会经验不足,且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甚至有些学员对自己所办贷款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一概不知,仅仅因为招生人员的热情推荐便签下贷款合同、知情同意书等各类贷款所需文件。

  二是“培训贷”集中于“三高”行业。从司法实践来看,“培训贷”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编程、网络设计、航空服务等“技术要求高、准入门槛高、工资薪金高”的“三高”行业。培训机构利用学生或求职人员对高薪行业的向往、对提升自己专业技能的需求,以“推荐就业”等诱人条件为宣传重点,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并许诺可以通过助学贷款的形式从未来推荐工作的工资里扣除或进行小额、分期还款,吸引学员参加培训,导致学员仓促签下贷款协议。即使学员事后认为有所不妥、想要反悔,也因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非本人的真实意愿而只能继续偿还贷款本息。

  三是“培训贷”学员面临“预付式+消费贷”营销模式下“维权”的共同难题。“培训贷”是传统的预付式消费捆绑金融信贷的新营销模式下的一种类型,学员在“维权”时面临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当培训机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学服务时,如出现师资短缺、班级合并的情况,甚至以更换校区为由让学生将个人物品搬离学校后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即便学员诉诸法院,也会因培训机构进入破产程序或其本身注册资金较少,难以真正获得退赔的学费、违约金;第二,由于学员在签约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培训机构没有资质、违约甚至“跑路”,也并不直接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学员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第三,虽然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但因存在培训行为且培训效果因人而异、培训质量难以量化,学员欲以诈骗为由追究培训机构、信贷平台的刑事责任,由于证据不充分难以确定此类案件属于刑事立案范围。

  四是“培训贷”监管缺位,存在不合理放贷行为。一方面表现为对合作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和资质情况很少把控,其合作机构有些并非专业培训机构,而是以咨询名义展开教育培训的教育咨询公司,这类公司的教学过程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很难对其教学质量、师资来源等情况进行监管,而信贷平台又未对其资质情况予以严格审核,为后续出现培训机构“跑路”、破产引发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尽管监管从严是信贷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信贷合规化发展主要集中于对大中型平台的监管,信贷行业出现小型信贷平台“逆市扩张”的局面,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和规范,小型信贷平台的贷款合同存在违约条款不清、贷款利息过高的情况,进一步加重了培训学员的还贷负担。

  五是培训机构存在业务拆分、外包现象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培训机构将招生、培训、贷款等业务拆分、外包给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主体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指导和规范,各个合作协议约定模糊不清甚至彼此矛盾,导致纠纷发生时各方互相扯皮、推诿,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例如,当学员违约无法偿还贷款时,信贷平台能否要求培训机构偿还贷款这一问题,因培训机构与信贷平台的合作协议、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培训协议以及学员签订的贷款协议中对培训机构权利义务约定不同而引发是否需要追加培训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以及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培训机构多“跑路”或破产,又使得审判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上述问题,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毕业生、务工人员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学习;二是完善兼职、求职渠道,拓宽合法就业途径;三是加强培训行业监管,培训机构不得以推荐就业为由,帮大学生办高利息贷款;四是严格监管贷款平台,对合作的培训机构的资质从严把握。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