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优势,依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院“五五纲要”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我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各人民法庭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巡回审判工作模式。但是经调研发现,巡回审判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可操作性规范缺失。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缺乏可操作性的办案程序规范。相关政策性文件虽然对巡回审判的适用纠纷类型、适用地区、巡回审判地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提出过宽泛的要求,但对巡回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启动程序、责任主体、审判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其二,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规范。相关政策性文件中要求,要保障巡回审判的物质配备,加强监督指导,但对于巡回审判的经费保障、考核监督、奖惩机制等重要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巡回审判适用率低。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尚未缓解,开展巡回审判要比通常的“坐堂问案”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工作量,审判适用率并不高。造成这种现象原因主要包括大多数人民法庭没有设立专职的巡回办案法官,在巡回法官人才选拔、培养上也未成体系;法官的绩效考核中,对其巡回审判开展情况普遍缺乏考虑;巡回审判对法官的安全保障性低;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此外,经费短缺、车辆调度、设备更新等问题也是降低巡回审判适用率的因素。
三是巡回审判风险较大。一方面影响审理效果。法官在巡回审判中需要处理方方面面的问题,专注力相对降低,而证人或其他需要出庭的人员因审判地点不在法庭而拒绝到庭,均影响了审理效果。另一方面是安全风险。巡回审判中,当事人很容易因担心自己的名誉和形象而不愿意作出让步,进而激化矛盾,同时维持庭审现场的秩序过分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自觉主动,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安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可操作性规范。一是巡回审判适用条件,综合考虑“人”、“地”、“案”三大因素:当事人身体、年龄、健康状况;居住地至法庭的距离和交通状况;具有普法意义的典型案件、就地审理能够平息大批类似纠纷的案件、不现场勘验难以查明事实的案件、就地审理能够化解该案矛盾的案件等。二是巡回审判启动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巡回审判,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法院应当进行巡回审判,并及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巡回审判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是巡回审判运行机制,可采取因案制宜和定期巡回相结合机制。由法庭自行确定巡回审判的开展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点,并将巡回审判点的接待时间、人员予以公示。
二是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建立巡回审判法官的选拨机制,将群众工作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设立巡回审判点,并设置专职巡回法官。建立巡回法官监督考核机制,将巡回审判的案件数量、调解撤诉率、即时履行率等作为法院评先和个人评优、奖励、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定期组织对巡回法官的庭审技能、沟通调解技能、心理学、应急管理等的专项培训。此外,建议设立巡回审判专项办案资金,研发专门的巡回审判系统,实现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笔录打印、裁判文书签章等功能。
三是加强与其他组织沟通协作。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法治宣传、指导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纠纷等作用,人民法庭需加强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沟通协作。争取这些组织对巡回审判在场所、宣传、人员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帮助法官了解案件和当事人情况,学习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方法;帮助法官维持审判秩序、促成双方调解、协助执行;及时捕捉社情民意,提前研判矛盾焦点,有的放矢的提前介入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