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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法院调研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为进一步提升探望权类案件的执行质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区法院通过对北京市近五年来168份具有探望权项的裁判文书,55份未执行到位的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探望权执行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执行依据侧重探望权实现的可操作性,忽视子女意愿。在168份裁判文书中,约67%的判决明确了探望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甚至交接办法,这也被最高院2018年出台的《关于立案、审判与保全和执行工作有关23条意见》加以确定。关于探望权的判决,无论探望方案的详尽与否,都是侧重探望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而忽视了子女的意愿。调研中16%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是子女拒绝父、母探望或子女有自闭症等问题,继续探视将给子女带来很大的情绪波动。由于探望权具有人身性,特别是随着子女入学或去外地生活很难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方案执行。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中约18%是孩子已经去外地甚至国外生活,约29%是因为不知孩子去向无法执行。

  二是夫妻矛盾、家庭矛盾延续到探望权执行中。调研中38%的未执行到位案件是被执行人明确以各种理由不配合。29%的孩子不知去向的案件中多数是被执行人采取消极的方式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结合本院实际案例分析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探望子女的主要原因是夫妻矛盾、家庭矛盾在离婚后的延续,将拒绝申请人探望子女作为“报复”的方式。部分案件中,另一方则将拒不支付抚养费作为拒绝探望的“回击”。

  三是现有执行措施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探望权纠纷。执行中普遍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的措施或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甚至包括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法院在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协助义务人“交出”孩子,从而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这些强制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个案得以顺利执行,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甚至还会矛盾。对于子女而言,感受到的则是“被动”“强迫下”的亲情,中间夹杂着父母的负面情绪,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针对上述问题,区法院建议构建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探望权执行机制:

  一是确立子女参与制度。在探望权类案件审判与执行中应始终将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予以考虑,确立子女参与机制,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有针对性的制定探望权实现方案。未成年子女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同,在征求子女意见时应区别对待。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征求其意见但应照顾其感受;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离婚时在对其探望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方法进行协议时,或人民法院在对上述内容进行判决时,应当征询该子女的意见。该子女拒绝探望时,法官还应走访老师、邻居、居委会等,从侧面了解该子女的内心想法。

  二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推动形成纠纷解决的自治机制。法官执行过程中在参考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将化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分歧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执行法官、特邀调解员有的放矢,架起保护子女权益与实现父母探望权之间的桥梁,以此引导家庭成员之间化解纷争,逐步形成纠纷解决的自治机制,因时因地自动调整探视方案。

  三是采用可退还的罚款措施,鼓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而被罚款,为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被执行人若在规定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主动协助申请人进行探望,并保证之后积极配合申请人长期进行探望,可以酌情将罚款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

  四是将心里疏导引入探望权执行中。探望权类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在于父母及子女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家庭矛盾产生的心里隔阂。建议与辖区内有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医院的心理咨询科室建立心理健康干预平台并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将心理专家列入家事案件特邀调解员名册,借助其专业力量,从人文关怀入手,对有需要的父母、孩子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促进探望权执行。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