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涉清算责任纠纷案件69件;2017年达到123件,增幅高达43.9%;2018年受理141件,2019年截至9月已经增加至193件,对比2018年全年增幅高达36%,呈逐年爆发性增长态势。经调研,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债权人人数众多,群体性诉讼现象突出。大部分案件中,债权人因经过漫长的清算程序未得到充分清偿,极易产生对抗情绪。当某一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剩余众多债权人往往会集体串联,易发酵成舆情风险高、社会影响大的群体事件。二是股东清算意识薄弱,恶意逃债现象突出。据统计,仅2018年全市吊销企业就高达2.09万户,且不论大量多年处于歇业、吊销状态的企业。公司吊销后多数未进行合法清算,财务账册、主要文件、主要财产往往被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侵占、隐匿、转移,股东恶意逃债现象十分突出。三是财产关系错综复杂,互联互保现象突出。在该类案件中,公司和股东之间往往财产混同,且存在较为复杂的担保关系,造成该类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
该类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清算案件数量激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旨在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加快市场主体退出速度。《方案》的发布或将导致“僵尸企业”、“三无企业”等无效低效市场主体清算案件数量爆破式增长。《方案》亦明确指出要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直接指向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二是近期审判规则细化或导致该类案件大量出现。近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上对此持有突破性的态度变化,明确无法清算案件中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障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亦对股东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进一步细化。上述审理思路的明确和审判规则的细化或将直接导致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大量出现。
三是执行力度加大或提高债权人追诉股东积极性。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以来,执行模式发生深刻变革,执行力度的空前加大有效解决了查人找物难和财产变现难等问题,让债权人在穷尽查找公司主要财产形式后,通过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对此,昌平区法院建议应提前做好如下防范措施:
一是完善识别机制,推动相关案件快速审理。在前端,注重甄别处置、靶向施策。对于起诉主要目的为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的案件,通过限定期限、督促清算组履职、发挥债权人会议功能等方式,加速案件审理周期。在后端,推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序衔接,保障审判与执行部门密切沟通和联动,依托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及时对清算责任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加强分析研判,理清启动清算赔偿程序。明确强制清算程序并非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的前置、必经程序。原因在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清程序为启动清算赔偿的前置程序,且经历漫长的强制清算程序后才允许追究股东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并不公平。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目的为向债权人提供精确的权利未实现数额,若可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限制其直接起诉并无正当性。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合理限缩责任主体范围。对于实践中简单化处理、不适当扩大中小股东责任的倾向,应当做到“三个准确”:准确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若能举证证明其已做出积极努力,不属于能够履行而故意拖延、拒绝履行;准确理解“因果关系抗辩”,股东若能够举证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判令其承担责任;准确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点”,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第16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