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9月份以来,昌平区法院共审理涉大棚房行政诉讼案件229件,审结216件,其中以裁定方式结案14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72件。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70件,均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败诉,败诉案件总数占比达到了32.4%。经调研,区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在大棚房专项整治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依法履行行政调查程序。行政机关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在大棚房专项整治中,部分镇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时,没有履行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限期当事人整改,依法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等。
二是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职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强制拆除。部分镇政府对违规大棚房作出限拆拆除通知书后,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执行期限的规定。
三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未保障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实施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指引当事人限期对拆除后的违建残值进行处理。部分镇政府在组织强制拆除违规大棚房时没有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清理有关物品、制作财物清单等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辖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减少行政机关败诉情况的发生,提高大棚房整治的实际效果,昌平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树立正当程序观念,处理好追求行政效率与恪守法定程序之间的关系。行政执法中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履行执法程序,要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坚决不能违反,避免和减少败诉、赔偿的风险。如拆除违法建设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当事人到场处理室内物品,拆除时不要扩大拆除范围,全程摄影摄像,全程记录,对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履行指引告知的义务。
二是进一步提高矛盾协调化解能力,推动行政矛盾实质性化解。注重释法说理,做到执法尺度的统一,尽量减少行政纠纷发生。注重矛盾前端化解机制,执法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要将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和当事人的合理补偿诉求有机统一,强化诉前矛盾协调化解能力。注重庭审协调,在法院组织协调化解的案件中,建议行政机关庭外充分调动协调资源,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努力推动行政矛盾实质性化解。此外,对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的群体性案件,建议行政机关全盘考虑,重视后续矛盾协调化解工作,防范信访维稳风险。
三是加大法治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019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做了重大修改,对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建议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新法新规加强学习,以指导日常执法工作。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加强对本部门常用法律法规的培训,结合执法规范化进行培训,带着问题进行专题指导,不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