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昌平区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区法院机构设置及工作实际,制定《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细则》。
一是操作流程制度化。细化操作指引,将司法救助流程划分为救助申请、材料移送、案件审查、汇报讨论、决定救助、案款发放六步,每一步均以制式文件的形式进行规范,并明确各流程时间节点。新增《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替代口头告知及自书救助申请书,简化申请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二是案件办理规范化。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保证救助金物尽其用。成立新一届司法救助委员会并下设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由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办理相关司法救助案件,并将拟救助案件向救助委员会汇报,由救助委员会以民主集中制形式讨论决定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救助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拟救助金额超过五万元的,需报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是审批流程简约化。将自主权下移,由原案件承办部门决定是否接收申请人救助申请,在提交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前无需经由财务主管及主管院长审批。新增先行救助制度,在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时,可由移送庭室提出先行救助的建议,并直接送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快捷审批,后补充相关审批手续,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四是救助范围扩大化。在区法院目前相对成熟的“司救执”案件基础上,探索执行前救助的相关操作流程,如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无钱医治以及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程序前移,保障救助的及时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