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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怎么保障?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例简介】

  小张就职于北京的一家电商公司,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今年是他进入公司的第4年。春节他兴高采烈地回家过年,按照预定时间,初六回京上班。根据小张居住社区的疫情防控要求,小张初六返京后需要在家隔离14天。老板打电话给小张,说因为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暂时不复工。小张担心老板会侵害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心情很焦急,来到昌平区龙泽园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小张想,公司会不会因为自己延迟半个月不开工而解雇自己呢?从法律上分析,公司不能这么做!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不能以小张隔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如果老板执意解除合同,那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个月的工资,对工作三年的小张来说,老板违法辞退他就要额外支付小张六个月的工资。

  疫情期间的工资应当怎么计算呢?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小张隔离期间的正常工资。如果在小张隔离期后,公司由于经营问题迟迟不能复工的,公司应当先安排小张休年休假,年休假结束公司仍不能复工的,不能复工的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应当按照每个月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工资,给员工提供生活的基本保证,直到复工前为止。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