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是为了强身健体,或是为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很多人会选择在一家拳道功夫会所,办卡交钱,成为会员,然后拿着会员卡定期登记训练上课。而这些会所向上对总公司汇报,上交资金,向下收取顾客资金,提供教学。本案中,副馆长李某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吞这些资金。
案例回顾
李某是一家功夫会馆的副馆长,由于店内并没有正馆长,整个会馆的工作都归他全权负责。他于2014年到会馆上班,2016年被提拔成副馆长,本来是拥有光明的职业前景。
李某所在的会馆是总公司的一个下属分管会馆,学员想要在武馆学习就要办理会员卡,可以选择现金,刷卡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支付方式。在会员支付之后,前台会在电脑中录入会员的会员卡信息,之后会员就凭卡计算学时。
作为馆长,李某主要的工作就是统筹会馆的日常运营,并且每天营业结束后将今天的营业收入直接报给总公司。
可以说,李某拥有着极大的权力,会员报名的费用和账务都要经过他的手。然而,他却利用这种职位赋予的权力从事不法的行为。当有人来报名时,他没有向其提供总公司的收款账号,而是使用本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POS机。随后,向会员提供虚假的会员卡。
由于这些会员卡中并没有课时信息,他便要求前台手动登记。用这种方法,李某在整个招生收费过程中,私自收取学员费用达13万元之多。
2017年6月,他用微信向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离职,并销毁了用以记载会员信息的记录本。公司负责人几经寻找,选择报警。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利用担任会馆副会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代收学费的方式,通过学员向本人账号转账的形式收取本应该向公司支付的学费,且收取后拒不退还,可证明数额达七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涉嫌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提醒
因为职务所享有的接触财物的便利,是基于信任的产物,不要以为一时的贪念,既辜负了别人的信任,又断送了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