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是一种路怒症的体现,这样的行为对于行车安全性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非常不可取的。今天的以案释法,为您讲述发生在昌平某高速路段,因为开了“斗气车”而最终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一天上午,高先生在某高速由南向北方向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这时,阿豪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想从高先生车辆的右侧夹进来,高先生开始没有让他,阿豪生气第二次强行夹进来的时候,高先生让了一下,但是阿豪插进来后一直压着速度,高先生也很生气就换到了左侧车道行驶,阿豪又故意将车头往左侧车道挤了一下高先生的车,然后开走。当两车并排行驶时,阿豪摇下车窗,骂了高先生几句并让高先生减速,高先生并没有理会而加速往前开,阿豪追上来之后,就随手拿起车里的矿泉水瓶朝高先生主驾驶车门处仍过来,然后又扔了一个瓶子,扔到挡风破璃左下角,当时车玻璃就裂开了,高先生立即在应急车道靠边停车,阿豪则加速离开了。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阿豪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过程中,为发泄因行车问题产生的不满情绪,两次向被害人高先生驾驶的车辆扔水瓶,造成高先生车辆驾驶室车门及前挡风玻璃损坏。经认定,被害人高先生受损车辆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000余元。
阿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摆脱“路怒症”,不开“斗气车”,是每个车主上路前的必修课。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车出行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不强行超车、强行会车,不随意变更车道或在车道中穿梭抢行,做到平平安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