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女士与田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购买了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的一套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田先生。2014年,田先生向案外人谷某借款13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该套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后因田先生未按期偿还借款,谷某提起民事诉讼,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田先生与贺女士诉至法院。贺女士称,其在诉讼中才得知田先生将房屋擅自抵押给他人。于是贺女士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该抵押登记行为。
在谷某诉田先生、贺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谷某与田先生之间已形成借款法律关系,遂判决田先生偿还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如田先生未履行上述义务,谷某有权以涉案房屋中属田先生所有的部分(50%份额)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还款优先受偿。
在贺女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为田先生单独所有,田先生和案外人谷某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了二人提交的材料,且询问了田先生的婚姻状况,因此已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谷某与田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确认谷某为善意取得,因此所涉房屋他项权证不应撤销,法院判决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很多夫妻在购买房产及办理登记时,出于办理手续方便的考虑,往往将本属于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为男方或者女方单独所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就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加名。
此外,呼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共享机制,通过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丰富行政审查手段,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