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与田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登记离婚并约定将田先生名下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的一套两限房归周女士所有,但田先生一直没有配合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后周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周女士发现,双方离婚后田先生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于是周女士向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田先生与第三人王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提交了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后,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导致发生纠纷的案件。周女士与田先生离婚时虽对涉案房屋权属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在之后两年内未办理房屋过户,也未交付房屋产权证书,而田先生正是利用这一空档期,将房屋抵押他人。
日常生活中,因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或其他事由,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房屋实际权利人与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在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时确保财产安全,也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在此法官提示,房屋实际权利人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控制权利凭证。除此之外,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事项错误,而登记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以本案为例,在田先生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周女士可以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实体争议。
异议登记可以提示想要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物权交易的第三人,该物权可能存在瑕疵,从而使其审慎权衡相关交易的利弊,第三人如果在异议登记期内执意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物权交易,则不能获得登记公信力所保护的利益,以此实现真正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