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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骗保类型多样 昌平法院建议设立保险反诈信息平台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高煦冬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机动车保险成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类别,但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机动车保险诈骗也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严重破坏了保险领域的金融秩序。11月23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本院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情况,向保险行业和广大车主提供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隐瞒车辆已赔付事实 男子夸大损失骗保获刑

  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突然起火,次日朱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与此同时联系汽车销售公司,以汽车尚在质保期间为由,要求退货。经协调,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新车原价对朱某进行了赔偿,朱某通过补差价购新车的方式领取。后朱某故意隐瞒其已得到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的事实,继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并保证“未收到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形式的车辆赔偿”。后保险公司向朱某支付理赔款7.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涉案钱款,最终,法院结合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机动车骗保犯罪成本低获利高 成案件高发原因

  据昌平法院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被告人以男性青年人为主,40岁以下人数占比超过85%。

  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目前呈现四大特点:一是轻刑化特征突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人数超45%。二是以共同犯罪为主导,汽修厂是作案的重点行业,汽修厂员工深谙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利用“职业优势”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三是犯罪类型多样化,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顶替骗保是常见的三种类型。四是诈骗犯罪识别率低,不少犯罪分子采用“积少成多”作案策略,手段相对隐蔽,保险公司难以掌握车辆真实情况,以致大量骗保行为得逞。

  通过调研发现,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成本低、获利高,车辆相关人只需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无需任何经济支出,且相比于骗取的保险金,下一年保费上涨幅度额相对有限。此外,公众普遍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骗保行为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只是拿回自己交纳保险的钱,“不用白不用”。

  法官建议:设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快速理赔”“在线理赔”等便捷方式在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提高保险理赔效率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欧春光建议,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由“重业务规模,轻风险管控”向“重业务质量,抓风险管理”转变,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及时细致开展事故现场勘查,从保险人或车辆的出险频率、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及骗保前科、车辆维修金额、事故原因是否异常等多方面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要重点关注,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要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提高提高群众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的法律认识。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签订保险合同及核保理赔阶段要着重提醒投保人机动车保险诈骗的犯罪性质和法律后果。通过发放机动车保险诈骗宣传手册、举办讲座、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纠正社会公众“投保后不出险就是吃亏”的认知偏差,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保险活动。

  昌平法院还呼吁,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出险信息上传-平台汇总分析-大数据识别异常-协查通报”功能一体化。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全链条协作执法,畅通违法线索移转衔接流程,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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