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名下股票账户交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代为炒股后损失巨大,年逾六旬的张先生夫妇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朝阳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理财管理协议,违反证券从业资格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判决该公司向张先生夫妇返还管理费36万元,并赔偿张先生夫妇24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6年初,二人接到某投资公司来电。该公司宣称可代理股票操作,并有保密的内部信息,稳赚保赢,股票有翻倍可能,可获得超值收益。张先生夫妇信以为真,遂与该公司签订了《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由该公司在张先生夫妇股票账户进行具体操作。
张先生夫妇称,在委托炒股期间,虽然因购买理财产品得到了1.4万余元利息,但股票账户的资金始终不断贬损。为此,张先生夫妇经常向某投资公司询问盈利分红情况,但始终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协议到期后,股票账户仅剩余1213836.71元。协商赔偿无果后,二人将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管理费36万元,赔偿包括理财产品利息在内的投资本金损失290675.24元,并支付以185万元为基数的同期利息损失18.5万元。
某投资公司辩称:其并没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而无效。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仅同意根据其与张先生夫妇的过错比例赔付除理财产品利息外的本金损失。同时,该公司称其并非金融公司,即没有吸收储蓄的营业范围,也不能发放利息,而资金始终在张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仅是暂时托管给该公司,故不同意支付同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某投资公司接受张先生夫妇的委托,对上述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属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已构成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故而无效。
某投资公司获得的36万元管理费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先生夫妇未核查对方资质将股票账户交付操作,某投资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指出,当以张先生夫妇投入账户的本金149万元为准,其主张的290675.24元包含理财产品利息14511.95元,不应计入。同时,对于张先生夫妇要求支付同期利息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夫妇管理费36万元,赔偿张先生夫妇损失24854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