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6月初,李某开面包车接闫某回家,在路边闫某看到一辆黄色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掏出手机准备下载APP时又觉得太麻烦,于是闫某、李某二人在未注册也未缴纳押金的情况下将这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装进面包车拉回暂住地。后被害单位收到实时监测软件上发出的非订单内超速报警记录,根据定位找到李某、闫某,民警将二人查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
【检察官释法】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等共享类交通设施尽管放在街头巷尾无人看护,并不等于可以被任何人占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静雯解释,“共享”的含义是共同分享,与其他所有人一起使用或分享。但当下的共享经济,是对社会闲散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尝试,是公众将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共享,进而获得收入的经济现象。
李静雯介绍,每一辆共享车辆都是企业投入的运营设备,居民付费或者免费拥有的都不过是车辆的使用权。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电动车,等同于未经别人允许拿走财物,将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通过非正常手段占为己有属于盗窃。爱护共享类交通工具,在允许的范围内安全驾驶,才会让共享经济真正便利于每个人的生活。
上述案例中李某、闫某将企业投放的共享产品据为己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