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破网打伞”等行动持续推进,职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仍然有人存在职务犯罪认知误区,导致了个别干部贪腐行为。
朝阳区检察院梳理了相关案例进行解析,避免“小错”酿“大错”,切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误区一
只要有借有还就不可能犯罪
刘某在担任北京某宾馆、北京某公司经理期间,指使被告人姚某三次使用本单位资金共计58万元为刘某个人购买国债,后均在当月归还。刘某、姚某二人均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挪用公款罪保护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共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共资金归个人使用,即使归还亦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二
退休用权“发挥余热”是劳务
被告人索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6月,利用曾经担任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原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帮助张某经营的某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获得20个小客车营运指标、解决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收购某公司后办理运营性小客车指标转让过程中,因违规行为暂停手续办理的问题。后索某某于2016年分多次收受请托方给予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50万元。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人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
误区三
不损害单位利益就不具可罚性
张某为某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等服务保障材料的采购,李某所经营的B公司销售的办公用品价廉物美,李某为了获得某乡的长期订单,在明知自己产品具有很强竞争优势的情况下,为了保险起见,仍然给予张某10万元的好处费,张某认为其为公司采购了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并没有损害单位利益,因此觉得收钱也没有问题。
检察官说法:该案例中,张某确实没有损害乡政府的财产利益,但却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形象,实施了“权钱交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具有可罚性,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