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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流量”背后隐藏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数据时代,流量为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制造虚假数据,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信息牟利,制造数据混乱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回顾

  王某通过其手机下载的恶意软件修改传输中的计算机命令的方式,在某微信服务公众号上,以每单支付人民币0.01元进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话费充值,获取话费价值共计人民币8990.4元。随后王某又通过手机下载软件操作增加计算机命令,利用网站信息系统的漏洞,使用该网站账户进行话费充值交易后再行退单,在退单过程中账户余额自行增加累积,后再次进行充值和退单。

  期间,王某利用该手段共进行手机话费充值86次,共计金额41999.7元;同时进行3笔实物订单的购买和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它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实现非法获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名词解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构成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系统内,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的功能。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例如,通过购买购物网站中发表差评的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从中获利的,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

  3.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它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对于各类计算机和网络都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