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百姓的幸福安宁。朝阳区各街乡转变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聚焦办好群众家门口事,引导群众共同参与,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安全感、满意度是群众对社会治安水平的直观感受和综合反映,孙河地区坚持硬件投入、软件设计、措施保障“三到位”,同时针对各类案件的防范开展“孙河警事大讲堂”宣传活动,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化地区平安建设,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3500余个监控摄像头遍布地区 织密守护“天网”
“到处都是监控摄像头,警察、保安巡逻站岗,安全着呢,一点都不怕。”陈女士住在孙河地区康营家园二社区,5月6日晚11点多,加完班的她刚出地铁站,看着路边的监控和不远处闪烁的警灯,迎着清凉的夜风步行回家。
孙河地区武装部部长丁振彪说,孙河地区工委、办事处以安全第一作为发展理念,历年来高度重视,树立“大安全”理念,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织密织牢安全网络。
目前,全地区已建起3500余个监控摄像头,实现对关键路口、重要场所、道路街道等全面监控到位,打造地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监控平台、社区监控平台,时刻守护地区的大街小巷。
“监控摄像头就像‘眼睛’,监控平台就像‘大脑’,通过对公共区域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案件、事件和隐患,第一时间通知巡逻执勤的机动力量到场处理,实现从‘事后被动处理处置’到‘事前主动监管预防’的转变,具备整合分析的能力,提高了社会综合管理的效率。”丁振彪说。地区在多个小区出入门安装智能化机动车管理系统,修补加高破损围栏,2019年开始在三社区安装智慧门禁,下一步将在其他小区进行推广。外聘专业安保力量521人,还配备电动车、自行车、巡逻车和微型消防车共近百辆,社区设立了微型消防站,配备巡逻车、灭火器等设备。
创新推行视频巡控“七步法” 第一时间处置问题
依托地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监控平台、社区监控平台,地区综治办打造“二级平台、视频巡控”体系,以视频巡控为主线,创新推行视频巡控“七步法”,从任务布置、视频巡控、问题跟踪、现场检查、问题反馈、指挥调度、任务处置等七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解决问题。
社区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全都经培训合格上岗,值班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安全隐患等问题,立即联系街面巡逻力量先前往现场控制、平息事态,同时联系相关部门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处置,通过扁平化工作机制,把“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视频巡控“七步法”整合了治安防控力量,打破了部门职能分割,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的社区治安管理体系。
地区10家物业公司形成“物业联盟”,定期召开警情通报会,了解近期市区其他街道、地区和本地区所发案件或事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并各自查找、堵截漏。同时还建立了底商联盟和房屋中介联盟,发挥各自力量,发现隐患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解决。
社区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发挥“小火情灭得了,关键时候人员冲得上”的优势,一旦发生火情,消防站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火势先行控制,并进行居民疏导,将隐患和初期火情消除在萌芽状态。
开展“警事大讲堂” 普及各类安全知识
“地区给派出所配备了警用巡逻车,每天就在地区内巡逻,一年里程10余万公里。”孙河派出所民警李刚说。派出所对一些犄角旮旯、偏僻地点实行设卡定点巡逻,尤其是在夜间,做到“群众对哪里不放心,警车就在哪”,除了密集的警车巡逻外,重要点位的警务站同样警灯闪烁,外聘专业安保力量和社区、小区保安佩戴执勤肩灯对各自所负责岗位值守巡逻,提高见警率,震慑不法分子,让群众安心。
李刚除了社区民警,他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孙河警事大讲堂”的讲师。这个大讲堂得到地区综治办大力支持,定期在各个社区、小区巡回举办,小广场、业主活动室、业主微信群等线上线下都可以成为课堂。李刚针对不同时间段案件高发类型向群众传授防范知识,如岁末年初侵财类案件高发,李刚就讲解如何防范入室盗窃、砸车盗、扒窃等;疫情防控期间,大多数群众都待在家,不法分子以办理贷款、刷单兼职、交友、代充点卡、找工作等等名目实施电信诈骗,李刚就经常在业主微信群或通过物业公司提醒群众注意防骗。
每次大讲堂的时间基本在一个小时之内,听讲的群众从几十人到百余人不等,能学到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大家所关心的知识,并传播给家人朋友,达到辐射效应,尤其是电信类诈骗案件大幅下降,今年一季度立案6起,同比下降60%。
地区综治办多渠道、多方式搜集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查缺补漏、消除隐患,派出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地区还通过邀请群众参观视频指挥中心、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线上普法等不同形式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孙河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和进展,提高群众对各类不法侵害的防范能力,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社会共建共治,形成群防群治合力。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孙河地区社会治安环境持续向好、发案率持续走低,其中康营家园一社区2016年-2018年底可防性案件“零发案”/2018年全年盗窃案件“零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