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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6篇裁判文书喜获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06]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

  2021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网上互评活动评选结果揭晓

  历经初评、复评、总评

  层层筛选后

  我院6篇文书分获一、二等奖及优秀奖

  获奖数量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2位

  我院同时荣获组织奖

  一等奖

  李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20)京0105刑初504号

  裁判要旨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在被告人提出对产品性质并不明知的情况下,可结合被告人的职业经历、认识能力等事前因素,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事中因素以及面对调查的态度等事后因素,基于相关主客观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被告人明知的成立。对于上述推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事实予以推翻,但被告人对此负有举证及证明责任。

  主审法官:刘砺兵

  刘砺兵,刑事审判庭法官,曾审理“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北京首例非法复制公交一卡通案”等,曾荣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北京市先进法官、北京法院刑事审判业务标兵等荣誉。

  二等奖

  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0)京0105行初219号

  裁判要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对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检查方式,采用“高度审慎”执法标准,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主审法官:朱军巍

  朱军巍,行政庭法官,从事行政审判工作20余年,曾荣获“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北京法院先进法官”“北京市模范法官”等称号,撰写的多篇论文和审判案例在《法律适用》《审判前沿》《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上发表。

  二等奖

  宋某与周某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0)京0105民初67259号

  裁判要旨

  自甘冒险行为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甘冒险是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领域的免责事由,在满足过错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受害人参加的活动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2.受害人对于危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害有认知和预见,但自愿参加,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承受风险;3.其他参加者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

  主审法官:郭天天

  郭天天,民一庭法官,曾审理近2000件民事案件,曾多次获评嘉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2021年被北京广播电视台聘为《民法典通解通读》宣讲团成员。

  优秀奖

  王某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

  及王某合同纠纷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5889号

  裁判要旨

  现代金融业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诚信是金融市场的根基和灵魂,诚实守信应作为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私募产品销售方是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的承担者,投资者应如实提供自身信息,以达成风险恰当匹配的共同目的。双方各尽其职完成信息提供和风险匹配程序后,投资者又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违背了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适当性管理协助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

  主审法官:李林强

  李林强,民三庭法官,曾办理“九旬老翁金融消费者维权案”“美团平台诉用户抢占房源案”“银行存款消失案”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涉民生典型案件。曾荣获“最美朝阳政法标兵”,获评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二等奖,北京法院优秀统计分析一等奖等荣誉。

  优秀奖

  万得公司、陆某诉王某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8152号

  裁判要旨

  股权激励的客体是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给付,因股权激励产生的收益是资本收益,并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劳动给付的对价是劳动报酬,在公司与激励对象没有明确约定股权激励所得属于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所得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报酬。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发现,公司与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从主体、客体到权利义务,均与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因此,涉股权激励纠纷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普通商事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实施)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还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

  主审法官:李默菡

  李默菡,民四庭法官。其撰写的多篇论文曾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优秀奖,多次在《北京审判》等刊物上发表论文。

  优秀奖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赵某某、

  北京某广告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200号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往往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纳入保护客体,但举证难问题一直是制约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痛点。2019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正,对商业秘密相关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的相关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即为适用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条款审理的案件,在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并最终认定前员工和第三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保护了权利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重要经营信息。该案判决对于引导员工树立严格保密观念,警示行业经营者正当参与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彰显了司法服务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主审法官:巫霁

  巫霁,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曾办理知识产权纠纷3000余件,审理的“某文化传媒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全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曾荣获“北京市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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