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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安葬权彰显民法典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06]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民法典进行时 | 骨灰安葬权彰显民法典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在法律面前

  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这是立法的本源

  也是司法的核心

  《民法典进行时》第2集:生命尊严

  讲述的每一个故事

  都彰显民法典

  对每一个自然人全生命周期的保护

  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付艳法官

  审理的一起骨灰安葬权案件

  正体现了民法典

  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了解案情

  老伴儿骨灰安葬起争执

  七旬老太将子女诉至法院

  1994年,43岁的王女士与53岁的卢先生登记结婚,王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梁某,卢先生也与前妻有两个女儿。2004年,卢先生罹患癌症,2018年9月卢先生病逝,同年10月,卢先生的骨灰存放在八宝山殡仪馆骨灰堂,寄存期限为1年。

  卢先生去世后,其继子梁某支付了丧葬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并垫资购买了安葬所用的墓穴。因骨灰寄存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为梁某和卢先生的小女儿,故存放证持有人为梁某,存放卡持有人为卢先生的小女儿。八宝山殡仪馆只能将骨灰交给存放卡持有人,又因梁某与卢先生的两个女儿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发生争议,导致卢先生的骨灰安葬日期迟迟无法确定,始终存放在八宝山殡仪馆。

  卢先生的妻子王女士遂将梁某、卢先生的女儿以及八宝山殡仪馆诉至法院,要求各方配合其提取骨灰并配合安葬。

  法院判决王女士获得安葬权

  子女应配合将骨灰下葬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生和卢先生二人虽属再婚家庭,但婚姻关系存续24年之久,在此期间三名子女各自成家独立生活,二人生活相伴最久。此外,在卢先生多年生病后,王女士亦不离不弃的予以照顾,二人感情深厚,因此由王女士就卢先生的骨灰进行安葬最为适宜。最终,朝阳法院依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判决卢先生的女儿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卡交付王女士,并与第三人殡仪馆一同配合王女士办理卢先生的骨灰下葬。

  法官解读

  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

  骨灰安葬权亦应考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精神依赖程度

  该案主审法官付艳表示,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故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骨灰的安葬做出合理安排,合法行使相应的支配及处分权利,死者亲属对于骨灰的安葬应尊重死者遗愿。若死者生前对于骨灰如何安葬未有明确意思表示,因死者骨灰对于死者亲属具有精神价值,骨灰的安葬方式必然影响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往往与各亲属精神利益的大小成正相关,此亦与我国关于安葬权顺位的传统习惯相契合。

  除与死者以婚姻、血缘为基础形成的亲属关系外,还应结合死者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等因素,对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精神依赖程度作综合考量。该案中,王女士作为卢先生最为亲密的配偶,由其就卢先生骨灰进行安葬最为适宜。

  同时,法院希望各方当事人从尊重亡者角度出发,理性协商,互谅互让,定纷止争,将卢先生骨灰早日安葬的种种言辞转化为使亡者安息的实际行动。

  法官说“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付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首次明确了逝者的人格权益。逝者的人格权益是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一种延伸保护,当民事主体还未诞生以及消灭以后,作为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了,但围绕其人格权而存在的先期人格利益和延续人格利益却客观地存在着。民法典从未出生的胎儿,到逝者的财产直至遗体、骨灰、名誉等都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体现了对人的极大尊重。同时,逝者的人格利益不但涉及其本人,还会涉及其近亲属乃至社会利益的利益与情感。民法典不但在总则编中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而且在人格权一编中,也明确规定了普通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了民法典的关爱、感受到了法治的光辉。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