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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彩纸鸢迎风起,安全隐患须常记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15]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放风筝是民间传统游戏之一,春暖花开的时节,约上三五好友走进大自然,放飞五颜六色的风筝,可愉悦身心,缓解疲劳。但是,如不多加小心,风筝也可能成为伤人利器。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两则与风筝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5月,在母亲刘某的陪同下,儿童尹某在体育公园广场滑冰时踩到雷某所放风筝的风筝线,被风筝线绊倒,致尹某门牙磕掉一半。后尹某与雷某就牙齿的治疗费用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经尹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尹某18周岁之前牙齿治疗费用建议以医院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尹某年满18周岁后行牙冠折单次修复的后续医疗费为3000元,每十年更换一次。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鉴于尹某为9周岁的儿童,其在广场滑冰时未留意雷某的风筝线从而被绊倒受伤,其母亲刘某未尽到足够的看护义务,而案发时广场上有较多未成年人活动,在此情况下,雷某作为成年人在该场所进行放风筝活动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收放风筝线的过程中应当控制好风筝线并及时提醒他人不要进入风筝线的范围内,故雷某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综上,法院判决雷某对尹某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尹某母亲刘某需自担50%的责任。

  案例二

  2020年4月,张某在道路一侧人行道上放风筝,风筝线横跨道路两侧被行驶的车辆刮断,风筝线飘落时将骑自行车经过的王某刮倒在地,造成王某的面部、下颌、颈部及手臂受伤。随后,风筝的主人张某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因后续检查及伤痕的修复等问题,张某与王某产生纠纷,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痕修复必要性及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是车辆、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并非休闲娱乐的场所。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在道路上放风筝,使风筝线横跨道路的行为,存在剐蹭行人、车辆的风险。王某被风筝线刮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张某对此存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衣物损失、瘢痕修复费等费用。

  法官释法

  放风筝本身是一项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休闲运动,但在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安全隐患,注重维护公共安全,避免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结合案件办理,法官在此提醒您在放风筝时注意以下几点:

  

  放风筝要合理选择活动场地

  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放风筝要选择路面平整宽敞的大型运动场、公园空旷处、海边沙滩、郊外草原等无电线、人少、树少的地方。而机场旁、电线杆附近、公路铁路沿线、高层楼顶绝对不可以从事放风筝这类活动,以免发生触电、受伤等危险情况。同时,放风筝要选择晴朗明媚的天气,避免雷雨天气遇到雷击情况。

  

  特殊人群放风筝应更注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儿童放风筝时首先要选择适合自身大小的风筝,防止出现风大拖拉未成年人的情况,其次父母应全程陪同,履行好监护职责。

  此外,由于放风筝运动需要长时间仰头,因此老年人、脊椎动脉供血不足的运动者要尽量避免突然转头,以防脑血管的突然收缩造成身体损伤。

  

  遇他人放风筝要提高警惕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知,风筝线在绷紧的状态下有巨大的破坏力,很有可能成为伤人利器。所以如果看到附近有人在放风筝,一定要提高警觉留意风筝线,路人不要奔跑,骑车人放慢车速,避免因速度过快忽略风筝线而受伤。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