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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霸王条款!“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来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16]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七日无理由退货”

  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网络消费规则

  早在2014年施行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予以明文规定

  今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布

  进一步规范了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确认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无效

  同时再次完善了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今天

  结合案例一起学习新规吧~~

  案例一

  2018年7月,杨某从网上商城某公司手机专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货款2798.93元。杨某于当日收货后,拆封了手机的包装盒,进行了开机,后以“屏幕不好”为由要求退货。次日,该公司将手机取回后进行检测,结果为测试未见故障,拒绝了杨某的退货申请,并将手机再次邮寄给杨某。经双方协商无果,杨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某公司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对于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标准是有区别的。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本案中,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般情况下,此类商品的“完好”并非是“商品包装完好”。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开机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及手机开机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故依法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钟某于2019年1月在网上商城某公司旗舰店购买了水暖床垫、水暖毯一套,支付价款2029元。该公司旗舰店在涉案商品展示网页上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的提示字样。钟某收货后在7日内向该公司提出退货申请,该公司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钟某为此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钟某与某公司依法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涉案商品介绍页面中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的标注,但涉案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且该公司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没有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钟某也没有在购买时确认该商品为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情况,故该公司辩称钟某所购商品已经使用,无法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处理,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1.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经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

  退货的情形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3.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确认程序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4.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律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拆封查验商品是救济消费者权利的必要手段,但实践中,某些电商经营者以商品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不同意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故法律规定电商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拆封查验商品需要保证商品完好,如果影响了商品完好,也就不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了。

  最后提示消费者,如在实践中遭遇“退货难”,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