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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买卖明星航班信息 四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6]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四人因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前系某航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某曾就职于四川某呼叫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某航空公司系统业务,两人因业务往来而熟识。借工作之便,两人可以查询到一些当红明星的航班信息,也因此身边时常有朋友来打探明星的“行踪”,久而久之,两人便动起了“歪心思”。

  2020年至2021年间,秦某某伙同李某某,直接或间接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查询航班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经查,二人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1964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370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 975.5元,秦某某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轨迹信息383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4条,非法获利6 260元,李某某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73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37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 123元。

  庭审中,秦某某供述,她从2019年便开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购买信息的大多是追星的“粉丝”,部分“粉丝”获取舱单信息后,还会想办法调换座位以达到近距离追星的目的。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正是这样的“粉丝”,她们为了“追星”,多次从秦某某、张某某处购买航班信息。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426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78条,被告人徐某某从秦某某、李某某处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19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8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舱单信息主要包括乘机人拼音姓名、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内容,对于购买者而言,上述信息可以单独反映,或可与其他信息结合反映特定自然人在具体时间点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在当今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且不仅与个人利益有关,也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而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秦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面临遭受侵害的风险,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二人亦应当承担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 747.75元、张某某违法所得38 610.75元;禁止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责令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共同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40 975.5元,被告人秦某某单独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6260元,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8123元;责令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删除存储在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则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及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的刑罚,同时法院依法对二人均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

  案件主审法官商登煜提示大家,现如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受到重视,刑法、民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若因工作原因会接触到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务必要遵守职业规范要求,履行保密义务,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对于因追星等原因想要打探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而言,应当注意打探的方式和限度,否则一旦超出法律底线,也将为自己带来影响一生的不利后果。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