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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叮!这份来自民事检察官的少儿生活成长指南请您查收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31]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为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受教育权以及抚养权,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该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少年儿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需承担哪些民事义务呢?今天,就让民事检察官带您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护航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一
  小南瓜天资聪颖,从小便极具音乐才能,在绘画方面更是天赋异禀,家中长辈对小南瓜甚是喜爱。小南瓜在五周岁时受赠祖传名画一幅,九周岁时受赠名贵大提琴一把。小南瓜上述受赠行为的效力如何呢?
  五周岁的小南瓜受赠名画的行为无效。
  九周岁的小南瓜受赠名贵大提琴的行为合法有效。
  大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疑惑:在上述案例中,小南瓜受赠时均处于未成年时期,但是受赠行为的效力为什么会不一样呢?
  这是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不同年龄阶段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上述案例中,小南瓜在五周岁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小南瓜受赠名画的行为是无效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上述案例中,小南瓜在九周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名贵大提琴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二
  小南瓜十周岁时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在校乐队中演奏大提琴。著名大提琴演奏家王某应邀参加该活动,发现了小南瓜的超常艺术天赋。王某表示愿意赠与小南瓜200万元培训费,该笔费用专门用于大提琴演奏培训,助力小南瓜成为优秀的大提琴演奏家。小南瓜对王某的赠与欣然接受,但是小南瓜的父母知晓后明确表示演奏大提琴只是孩子的兴趣爱好,并无意愿刻意培养,故对王某的赠与明确拒绝。小南瓜是否能够获得该项赠与呢?
  十周岁的小南瓜不能够获得该项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而父母正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上述案例中,虽然小南瓜表示接受王某的赠与,但由于十周岁的小南瓜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受赠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予以确认。小南瓜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对王某的赠与明确表示拒绝,因此,小南瓜不能获得王某赠与的2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王某赠与小南瓜培训费时,明确表示该笔费用需用于大提琴培训,该赠与是附加了条件的。因此,小南瓜若是接受赠与还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即仅能将该笔费用用于大提琴培训,小南瓜接受赠与并非是“纯获利益”,该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予以确认。
  《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三
  小榴莲是小南瓜的同班同学。小榴莲父母均在其年幼时外出务工,小榴莲长期由爷爷奶奶抚养。由于成长过程中父母的长期缺位,小榴莲性格颇为顽劣。小榴莲十一周岁时迷上了动漫盲盒,开到内容相同的盲盒,就将重复的玩具丢进路边垃圾桶。爷爷对其进行管教,小榴莲颇为不满,便趁爷爷午睡时悄悄将其价值50万元的镶金假牙扔到垃圾回收站,一边扔一边嘟囔着“看你还怎么教育我,哼!”小榴莲扔盲盒的行为效力如何?小榴莲扔假牙的行为效力如何?
  十一周岁的小榴莲丢弃盲盒的行为合法有效。
  十一周岁的小榴莲扔假牙的行为无效。
  同为抛弃物品,为什么小榴莲上述两个行为的效力有所不同呢?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等。上述案例中,小榴莲以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够理解并预见丢弃盲盒的后果,但是对于抛弃爷爷价值50万元镶金假牙的行为后果并不十分理解,因此小榴莲丢弃盲盒的行为合法有效,扔假牙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案例四
  转眼间到了上初中的年纪,小榴莲依旧我行我素,甚至沉迷网络游戏无法自拔。小榴莲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父母的长期缺位是导致孩子养成不良习惯的重要原因。小榴莲的父母决定回乡创业,将小榴莲接回身边亲自抚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小榴莲的父母发现,虽然小榴莲曾经沉迷网络游戏,但是孩子对于网络技术有着浓厚兴趣和超常的理解能力,于是对其积极引导。经过几年的培训学习,小榴莲先是在学校组织的电子竞赛中崭露头角,之后参加各类竞赛频频拔得头筹。在十七周岁时,小榴莲作为职业选手加入某俱乐部,其平时竞赛获得的收入完全能够负担自己的生活开销。俱乐部同小榴莲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小榴莲购买一批总价不超过300万元的电脑设备用于日常训练,小榴莲同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价值200万元的电脑购买合同。俱乐部同小榴莲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力如何?小榴莲同某电脑公司签订的电脑购买合同效力如何?
  十七周岁的小榴莲同俱乐部签订的委托合同有效。
  十七周岁的小榴莲同某电脑公司签订的电脑购买合同有效。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可以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七周岁的小榴莲虽然未成年,但是以其竞赛获得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这时的小榴莲已经可以视为成年人了,因此可以独立实施签订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对合同进行追认。
  《民法典》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民法典》赋予少年儿童每个成长阶段不同的民事权利,也规定了作为其父母应尽的义务。民事检察官将携《民法典》一起,护航每个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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