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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研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独立性不断增强,检委会议案数量呈大幅下降态势,直接造成了检委会尤其是基层检委会职能发挥受限的实践困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委会的职能重新作出列举式规定:“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为研究新情境下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问题,我院以《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研究》为题申报市院2018年度科研项目,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分析司法改革后检委会职能发挥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明确检委会履行议案、宏观指导及监督制约三项职能的基础上,对如何优化职能提出若干建议。

  首先,课题组通过分析司改情境下检委会职能样态,对检委会自身性质和定位进行了重新思考。关于检委会职能样态,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检委会职能样态有所拓展,在原有“议案职能”、“议事职能”的基础上新增了“指导和监督功能”,依法履行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监督职责。因此,在此背景下的检委会可以定位为集“议案决策、宏观指导、监督制约”三项职能于一身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

  其次,课题组经梳理相关数据,检察委员会机制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一是厘清议案权限,议案数量大幅下降。尤其是自2016年司法改革以来,检委会议案数量逐年递减,且降幅较大。经统计,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D院共审结批捕和公诉案件5628件,检委会决定88件,占比不足1.6%。议案数量的减少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检委会委员充分议案的时间,提高了议案质量。二是聚焦业务指导,宏观指导不断强化。该职能发挥主要体现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法律适用请示三个方面。自司改以来,为进一步聚焦业务指导,突出检委会宏观指导职能,检委会通过审议《全院检察业务情况报告》加强对全院业务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总结。此外,为进一步强化案例指导作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且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委会责成专人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办案经验等多角度撰写案例分析,及时对近及年的典型案例分析进行整理、筛选,并汇编成册予以下发,指导各业务部门办案。三是检委会职能发挥不平衡现象仍然突出。重议案决策、轻议事指导,议案数量明显过于议事数量;对内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职能亟待强化。检委会监督制约职能发挥多数表现在对个案的监督,既通过审议个案的方式发现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形,而这种监督的方式最大特征表现为“被动性”,尤其是司法改革后,大多数案件由检察官自主决定,不再提请检委会审议,检委会监督制约职能发挥犹如无源之水,极大弱化。

  再次,课题组结合我院检委会职能定位及发挥现状,从三个维度提出优化检委会职能的建议。

  维度一:针对议案职能,合理把控议案数量、切实提升议案质量。一是要严格界定检委会议案范围。在严格限定检委会议案范围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重大争议的案件”的基础上,建议“捕后不起诉”案件也应当提交检委会研究。二是要做好类案分析工作。检察官对于某类案件办理的经验、认定的难点等内容进行梳理,形成类案分析,经检委会审议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给全院干警,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发挥指导作用。三是要探索增设检委会“议案咨询职能”。对于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后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但又不属于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研究范围的,可以提交检委会进行议案咨询,经检委会研究形成的观点不代表检委会的决定,仅供检察官参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维度二:针对业务指导职能,多措并举,拓宽检委会议事范围。检委会业务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方向性指导、制度性指导、规范性指导、分析性指导等,涵盖全局性工作,将指导的武器延伸至各业务工作。一是审议常规报告和规范性文件。审议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所作的报告、专项报告及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与完善。二是审议业务统计情况。对本院办案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一般情况、办案质量、发案特点和规律、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综合报告提请检委会予以集中审议。三是审议法律适用请示。为了发挥调查研究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目的,对于在办案实践存在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积极研究,形成法律适用请示报告,经检委会进行审议,报送上级院。

  维度三:针对内部监督职能,找准检委会监督依托的载体,切实发挥有效监督。一是要参与检察官联席会。检办人员应当参加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联席会,从中发现有无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并未提交的情形。二是要参与案件评查。检办人员应成为本院案件评查小组的成员,参与案件评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撰写专项报告,向检委会报告。关于评查形式,鉴于受时间精力的限制,检办工作人员不宜参与常规的系统评查,可参与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三是要积极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必须重视对关键环节、重要数据进行审查,强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力度。此类专项报告主要包括捕后判缓、捕后判无罪、捕后不诉、撤回起诉等,通过对报告的审议,对批捕、公诉质量提出要求,督促检察官应当依法用权、提高业务能力。四是要积极审议监测评估分析报告。通过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分析研判、情况通报等手段,监测评估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员额检察官办案和领导干部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监督管理等办案责任制运行的效果,作出监测评估分析报告。检委会要对该类报告进行审议,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