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大兴

被抓获归案?检察官查微析疑认定自首,彰显客观公正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是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履职作出的明确规定。201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近日,来自大兴区检察院的基层检察官在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坚守客观公正,查微析疑,亲历复核,依法认定“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维护了司法公正。

  今年7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嫌疑人封某于今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北京市大兴区某乡镇公路上,因违规变道将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名男子撞出,造成该名男子当场死亡,后封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封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车辆的灯光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依法认定封某为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嫌疑人封某于案发后逃逸,后于次日即5月9日被抓获归案。交通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亦载明嫌疑人封某于5月9日晚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关于嫌疑人到案的具体经过,嫌疑人封某在侦查阶段的前后供述存在出入。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一共给封某做过六次讯问笔录,其中在五次笔录中均记载,嫌疑人自称是在家中被查获后被带回派出所的。但是,经反复查阅案卷,检察官发现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嫌疑人封某提到了一个关键细节。封某称因案发时其驾驶的车辆是从其侄子刘某处借得,因此,案发后第二天傍晚,封某就把撞人后逃逸的事情告诉了他的侄子刘某。刘某听后便劝封某去自首,封某也被说服了,同意坐车跟着刘某一起去交警队自首。之后在去交警队的路上,刘某接到民警的电话,并告知民警当时车辆由其叔叔封某驾驶,二人现正去往交警队的路上。后民警告知二人回封某家等候,随后民警到达封某家后将封某带回了派出所,并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

  如果嫌疑人封某的上述口供内容为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其并非被抓获归案,相反,应当被视为自动投案。加之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行为,因此,封某可能具有自首情节,而这直接影响着对封某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本案存在的上述到案经过的疑点,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亲历性复核本案的关键证据:一是在提讯嫌疑人时,检察官对嫌疑人封某进行了重点讯问,认真核查了封某于案发后第二天与其侄子刘某的对话内容、二人是否曾驾车自行去往交警队、驾车前往交警队的具体行车路线、刘某在车上与民警的对话内容,以及民警到达封某家后的相关行为等;二是就本案起诉意见书等文书材料上记载的“被抓获归案”以及嫌疑人究竟如何到案的具体经过、具体细节,向侦查机关办案民警逐一核实,并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关键证人证言:针对嫌疑人封某在第二次口供中提到的到案细节,检察官找到了当时参与其中的关键证人刘某,并成功获取了刘某的证人证言。

  经上述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并对关键证据开展亲历性复核,检察官查明了事实真相,即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所记载的嫌疑人封某的口供内容是真实的,封某的确是在自动投案的路上接到民警电话后又返回家中,并在家中等候民警的。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嫌疑人封某是在侦查机关尚未确定或发觉其系交通肇事逃逸人的情况下即自行投案,且的确是正在投案途中接到民警电话,后按照民警要求返回家中等候,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封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加之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封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情形,契合自首规定的立法精神及本质内涵。

  此外,鉴于本案中嫌疑人封某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并按约定赔偿,且已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认定封某具有自首、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对封某提出从宽处理建议。嫌疑人封某对检察官的工作表示了感谢,同意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大兴区检察院已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