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获法院判决,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我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采纳了我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是一名快递员。2018年12月,其发现妻子出轨后心生不满,产生了欲杀害与其妻子出轨的男子刘某某的念头,于是其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了一位网名为“天道”的“杀手”,将刘某某的住址、驾驶车辆等信息发送给“天道”,委托其来京将刘某某杀害后抛尸,并先后向“天道”支付了5万元佣金。随后,“天道”安排了其妻子郝某某来京踩点,郝某某在拍照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审查发现,“天道”并非真的“职业杀手”,其谎称自己接受委托杀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骗取钱财,王某某雇凶杀人的闹剧因公安机关的介入才被及时制止。
本案中王某某因情感纠纷问题企图雇凶杀人,并在网上联系杀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系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犯罪结果的发生,该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结果。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虽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若不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事件发展下去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预备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检察官提示:“冲动是魔鬼”,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往往不是行为本身,而是行为背后跌宕起伏的情绪。在面对情感纠纷时一定要理性认识、妥善应对、选择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切不可因一时冲动犯糊涂,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请学会管理好自身情绪,争做它的主人,别让它左右了你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