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被称为首都“新国门”,是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成果的重要窗口。近日,大兴法院普法宣传服务队商事分队在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春生的带领下走进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开展京法巡回讲堂,为机场各部门、驻场单位以及商户宣传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背景下保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本场京法巡回讲堂主讲人是民二庭法官马超雄,他以“优化营商环境暨民法典巡回大讲堂之保证合同法律问题”为主题进行了近一小时的讲授。以下就是本次授课的主要内容:
背景知识
1、为什么要了解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一个范畴很大的概念,如果不能对担保制度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可能就会发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即在日常交易中不能选择最合适的担保方式,这就有可能使得自己的利益不能通过担保制度得到原本想要的保障。
2、为什么需要担保制度?
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很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钱和交货之间的时间差,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一种风险。一方面,债务人可能缺少履行债务的财产能力;另一个方面,即使债务人有履行义务的经济能力,也可能恶意不履行债务,甚至转移财产。担保制度是一种未雨绸缪的法律制度。
3、如何妥当利用担保制度?
一种方式是通过增加债务人人数的方式,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就是保证,它的缺点是依赖于保证人的经济状况。另外一种担保方式是将债权与特定的物挂钩,这就是物保。从整体上说,物保比人保更加有保障,但是比较麻烦。商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
追问《民法典》
1、如何才能设立有效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等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加上一个保证条款;还可以由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债务人对保证合同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同意,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如何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实际影响是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也不能先就保证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商事主体可根据具体交易情形选择适当的保证方式。民法典改变了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重要吗?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了解并正确选择保证期间对交易双方非常重要。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保证期间不需要被告自己提出抗辩,而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范围。
保证期间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保证期间的终点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有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此种情形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为了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败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既可以采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留存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