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慧茁应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邀请,以“医疗卫生系统用工问题法律风险提示”为题,对劳动合同订立、医疗期及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作专题培训,并就辖区内医疗单位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
培训会在大兴区人民医院、大兴区妇幼保健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大兴区疾控中心等28家医疗单位设分会场,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工作相关负责人以视频形式参加培训。培训由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刘国英主持。
让我们一起听听李法官都讲了哪些问题吧!
Q1、医疗机构与退休返聘人员成立劳动关系吗?
答:成立劳务关系。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从业者的工作、学习经验都是宝贵的社会资源。随着人们对医疗尤其是养生保健医疗的需求不断提高,对于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从业者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部分医疗机构劳动者在退休时健康状况良好,且有继续为医疗事业贡献力量的意愿,用人单位也十分乐意能返聘其继续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即达到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Q2、医疗机构能否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较长试用期?
答:不能。
医疗机构用工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医疗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医疗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医疗机构往往希望在招录新人时能约定一个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以便正确判定员工能否胜任工作。
但,医疗机构约定试用期依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时长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
劳动者张某与某医疗机构签订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并约定张某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后张某在工作8个月后提起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之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医疗机构向张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备注:3000元/月*(8月-6月)=6000元)。
Q3、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医疗机构是否绝对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答:不是。
我国非常重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但保护也是有边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 ●
李某于2010年6月入职某医疗器械公司,后李某于2012年3月怀孕,在2012年4月至9月期间休病假。2012年10月,某医疗器械公司以李某存在提交虚假诊断证明和门诊记录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休假证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审理中,经调查,李某向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交的门诊就诊记录并非李某所述医院医生所出具。最终,法院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Q4、医疗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吗?
答:可以。
医疗机构用工存在专业性强、人才培养周期长、培养成本高等特点。实践中,部分医疗机构通过人才引进招录了员工,但部分员工在服务期届满前即提出离职。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医疗机构希望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方式来稳定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且违约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