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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追捕“零口供”犯罪嫌疑人促其认罪认罚 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3] 来源:大兴区委政法委 作者:

  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是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大兴区检察院坚持“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全新司法理念,致力于提升办案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日前,检察官通过实质审查发现漏犯,主动追捕“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并开展教育转化促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适用速裁程序创造了条件,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质效。

  2019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李某某被盗窃人民币10000元,其共同居住人陈某某和刘某某有作案嫌疑,陈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刘某某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检察官在办理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敏锐地发现其共同居住人刘某某极有可能与陈某某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尽管刘某某到案后自始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处于“零口供”状态,且本案没有监控视频、没有起获赃物,除同案犯陈某某的指认以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但承办人突出实质审查,抽丝剥茧,反复审查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终于发现了刘某某的一系列反常行为。

  刘某某承认案发次日早晨自己与陈某某一同从案发地出走,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中称:“我想让民警帮我问一下李某某,看这个事能不能私了,他的损失我愿意承担,他能不能给我出个谅解书,我实在不想在看守所里呆着了,这个黑锅我背着了。我就是想花钱消灾。”被害人李某某和证人尹某某也高度怀疑刘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刘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一同居住,两人连工资还没有领就不辞而别,刘某某案发后将手机关机、将李某某微信拉黑等行为也很反常。此外,虽然被害人李某某只辨认出了陈某某,而没有辨认出刘某某,但供辨认的照片是刘某某幼年时办理身份证件的照片,与其本人差距较大,被害人辨认不出也属正常。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能够排除陈某某伙同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实施了盗窃李某某现金10000元的事实,据此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在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提请审查逮捕后,我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在讯问初期,刘某某仍然态度坚决,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加大教育转化力度,向刘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告知其如果认罪认罚,案件将适用的程序和量刑建议,还回答了刘某某关于定罪、量刑和办案期限等方面的疑问。讯问结束时,刘某某的态度有所松动,表示回去考虑一下。

  疫情期间,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也为了再给刘某某一次机会,承办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再次讯问了刘某某。在这次讯问中,刘某某一开始就表示认罪,但在承办人要求其详细供述自己的行为时,其辩称自己是在和陈某某一起离开案发地以后才得知陈某某偷了李某某10000元钱。承办人再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交代的经过和有证据证实的内容不符,这说明其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没有真诚认罪悔罪,仍然试图逃避责任,不能获得从宽的处理。刘某某最后终于如实交代了自己和陈某某一同盗窃李某某现金10000元的事实,并承认盗窃是自己提议的,事后其分得7000元,陈某某分得3000元。当被问到之前为什么不认罪时,刘某某低下头说:“对不起检察官,我错了。我之前就是有侥幸心理,以为你们没有证据,处理不了我。”

  鉴于刘某某能够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认罪悔罪,检察官安排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在远程视频讯问室对这一过程进行了见证。在提起公诉时,为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检察官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2020年4月9日,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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