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办案质效,优化“案-件比”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面临的新任务。大兴区检察院将“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融入每一个诉讼环节,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也可能构成犯罪,及时引导侦查调取关键证据,高效追诉涉嫌犯罪的被害人,且仅用三天时间办结案件,极大的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了司法公正。
2019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获刑后,在辩护人的陪同下,向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赠送了写有“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辩护人在感谢信中写道:“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本辩护人是欣慰的,家属是欣慰的,郑某某是幸运的,非常幸运遇到周宇检察官认真负责、公正高效地办理此案,特以文字形式对周宇检察官予以感谢和表扬。”
2019年1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某歌厅二层楼道内,因琐事与吕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遭到对方殴打,后跑到停车场,从汽车后备箱中拿刀返回歌厅一层,将吕某某腹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本案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有很大的不同,被害人吕某某虽然遭受重伤二级的伤害,但其在该起事件中具有严重过错。经审查查明,案件的起因是吕某某的朋友杨某某与其女友在歌厅楼道内发生争执,素不相识的郑某某好心对其进行劝阻,刚好吕某某也过来看到就与郑某某发生了争执,后吕某某对郑某某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右眼被打伤,鼻子和嘴都流血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郑某某也只是护住头,没有还手。对方停止殴打后,郑某某就回到自己的包厢,叫着朋友一起离开,走到一楼时又碰到了吕某某等人,吕某某等人阻止郑某某和朋友离开,郑某某走到停车场发现朋友被拦住没有跟上来,就从汽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回到现场,在其以为吕某某要伤害自己的情况下,下意识的用手里的东西捅了其肚子一下。后郑某某自动投案。
通过实质审查,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吕某某也存在着严重过错,其对郑某某的好心劝阻行为不满,首先动手殴打对方;在对方准备离开时又纠缠不休不让对方离开;郑某某拿刀将其扎伤是在误以为其要伤害自己的情况下发生。考虑到郑某某的伤情鉴定并未出具,检察官在对郑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要求补充郑某某的就诊材料、伤情鉴定意见。如达到轻伤以上,则殴打郑某某的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求继续核实吕某某及其他人是否对郑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以明确应当对郑某某的伤情负责的人员。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审阅案卷,重点审查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导侦查的内容,发现经法医学鉴定,郑某某所受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眶内壁、眶下壁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由此能够认定殴打郑某某的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月26日,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将殴打郑某某的吕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用三天的时间完成了阅卷、提讯、撰写报告等全部审查起诉工作。3月28日,检察官以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认定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害人吕某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建议法院对郑某某依法减轻处罚。
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以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迅速完成了全部审查起诉工作,于4月22日以故意伤害罪对吕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和6月6日收到了吕某某和郑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检察官的及时追诉,让吕某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校正了“我受伤我有理”的错误观念,放弃了索要巨额赔偿的要求,双方最终以合理的数额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