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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官让孩子顺利参加了高考,考入理想学校”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2] 来源:大兴区委政法委 作者:

  近日,我院第一检察部未检办案组收到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母亲赠送的锦旗。张某某母亲感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对嫌疑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让嫌疑人能继续学业、考入理想的学校,并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让孩子多学习法律知识,不因冲动导致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事情还得从一次看电影说起。2019年7月的一天,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电影院放映厅内,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案发时17岁,在校高三学生)、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看电影时脚碰到了前排被害人王某某的座椅后背,双方发生争吵,相约去放映厅外面解决。下楼梯过程中,张某甲的母亲和王某某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上前拽着二人拉架,张某甲失去平衡拽了一下王某某后二人一起滚下台阶,后张某甲踢了王某某一脚。在楼梯最下面张某乙与王某某相互厮打,工作人员赶到后双方停止。经鉴定王某某因左侧背部受到钝性力作用致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罪。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全面了解了案情。秉持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官向张某甲进行了法制教育,并详细的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张某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经调查还了解到,张某甲是在校高中生,在班上担任数学课代表,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友善,并且正值高三面临高考。社会调查报告也显示张某甲的再犯风险非常低。张某甲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事出有因,而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承办人对张某甲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承办人又一次对张某甲进行了法制教育,通过教育转化,张某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并最终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同时,张某甲继续上学,顺利完成高考,考入理想学校。

  该案的妥善处理既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继续学业、顺利考入大学,又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单位: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