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针对张某某、李某某盗窃罪一案,对张某某、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训诫,并向张某某、李某某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要依法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旨在推动解决以下监护问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刑事侵害;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保障等。
2021年2月间,张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大兴区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汽油给自己的摩托车加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的监护人均存在家庭监护不力的问题。张某某幼年时期父母离异,单亲母亲对于正值青春期的张某某爱好摩托车的兴趣未能及时发现并引导,以至于其走上犯罪道路;李某某与奶奶共同生活,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其偏差行为。
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一检察部在办案中将督促监护令调查评估与社会调查一并进行,重点分析两名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问题的关联性。还通过训诫会的形式与家长们深入沟通,向监护人说明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则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履职进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两个家庭的不同情况,第一检察部向监护人提出了加强亲子沟通、一周进行2次高质量亲子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培养家庭法治教育氛围等要求。检察官宣读“督促监护令”后,对两位家长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将“督促监护令”同时送达给家长(监护人)。
在为期半年的督促监护时间内,大兴区检察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对督促监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借助区妇联‘家庭教育课堂’为监护人提供系统性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兴光督促群’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互联网帮教考察,定期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送法律知识、家庭教育知识,并开设微课定点为其讲授法治课程,为预防涉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筑牢家庭保护“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