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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位求偿,伪造事故…… 保险诈骗罪了解一下!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19] 来源:大兴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有人试图借助保险理赔获得额外“利益”,殊不知,一时贪念竟可能坠入违法的深渊。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一日驾车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3万余元,王某承诺不再提出新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主张。随后,王某向保险公司隐瞒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的事实,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以肇事方及家属不愿赔偿为由申请代位赔偿,并获得保险理赔金3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调查到王某已获得赔偿金,无申请代位求偿资格,多次要求其退还赔款,王某拒不退还。王某因犯保险诈骗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求偿权,有助于尽快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减少获得赔偿的难度和诉讼成本的重要制度,也避免被保险人重复索赔,不当获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合法保险索赔过程中利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陈述等方式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的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王某隐瞒已经获得肇事赔偿的事实,骗称未获得肇事方赔偿,虚假出具了情况说明和转让求偿权的承诺,相当于夸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检察官提示

  实践中,类似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还包括伪造(虚开)修车发票、勾结修配厂和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串通骗赔等。

  除了夸大损失型保险诈骗,还有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型保险诈骗。比较典型的是顶替,实际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或者无所驾车型的准驾资格,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此种情形不属于保险应当理赔的范围,既要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不能获得车辆损失的赔偿,为了减少损失,“报销”修车钱,逃避法律制裁,便通过“顶包”隐瞒了造成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并编造了能够获得保险理赔的理由,获取保险理赔金。实际上,其违法驾驶和保险诈骗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得不偿失。

  另外,实践中存在部分车主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但不成想发生了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为了获得保险理赔,采取碰撞、剐蹭等方式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新伤旧伤一并修理,骗取保险金;或者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交通事故,进而为“旧伤”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均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条速递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以下五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我国刑法规定,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骗取保险金达到一万元,即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应予追诉,并承担刑事责任。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