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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16]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

  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

  丰厚的市场利润催生了一种新型职业

  网络主播

  伴随着网络主播数量的激增

  主播个人与其签约的平台之间

  到底存在何种用工关系

  或者说到底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也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

  国家网信办在2016年11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在第13条指出,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与网络主播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该规定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是法律,它提到了主播与平台应签订服务协议,但是对于服务协议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由于网络主播属于一种新型业态,而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未明确此类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网络主播个人与直播平台所属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抑或是包含经纪内容在内的混合型无名合同关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也不同。

  下面小兴为大家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传媒公司诉甲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首先,虽然甲某做网络直播所需要的设备,由他自己负责,直播地点由甲某自己决定,但甲某只能在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唱歌、或者与粉丝互动聊天,而不得在其他网络平台上进行直播,也就是说甲某的网络直播活动具有排他性。由此可见,甲某提供劳动的过程,与该传媒公司具有极强的技术上的从属性,和提供劳动渠道上的从属性。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根据公司与甲某签订的全职主播签约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以及公司通过微信向甲某所发送的指令的情况,可以看出甲某需要遵守该公司制定的主播管理规定,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甚至惩戒;同时,该公司还为甲某确定了最低的工作量标准,也就是要求甲某每个月的有效主播时间至少要达到50个小时。这说明,该公司对甲某的相应劳动时间具有管理和支配权。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甲某对该公司具有极为明显的人格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二

  乙某诉被上诉人某传媒公司合同纠纷案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从上诉人乙某的工作方式和直播行业特点分析,传媒公司为乙某提供直播间、直播设备及直播账号,来确保乙某直播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某只需按照约定保证每天演艺直播的时间不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的时间不少于28天。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因管理需要,对乙某进行直播活动时,对其上线和下线的时间进行约定,同时对其直播内容进行必要的约定,符合直播行业的职业特点。乙某不受传媒公司的实际支配、指挥和控制,双方之间不具备人身依附性。法院又从乙某和传媒公司之间的收益分配方面进行考虑, 乙某进行直播活动获得“粉丝”赠送的虚拟礼物,这些礼物经兑换成金钱后,双方以相应的收益档次,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标的是乙某的直播收益,而并不是传媒公司向乙某支付的工资报酬。法院据此认为,乙某和传媒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因此确认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类案件中,认定主播个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会援引2005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12号文,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中有关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来总结一下这类案件中裁判的观点。

  裁判观点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

  1、主播的直播活动要受平台公司的指令进行,具有极为明显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2、直播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些公司甚至还约定了主播的每月的保底工资标准,故而综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

  1、首先从劳动关系定义出发,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网络主播无需到平台公司所在地的办公场所上班,也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而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要件。

  2、虽然平台对主播最低的直播时间及直播内容进行了约定,但这是由该行业的职业特点所决定,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播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时长,以及合规的直播内容。

  3、主播的报酬多少,取决于粉丝“打赏”的金额,这与劳动法传统意义上由用人单位直接给劳动者发工资完全不同。

  故综合上述案例及观点,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

  那么,现实中主播在平台进行直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平台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主播个人应注意的事项

  1、谨慎签署协议: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一定要看清协议的主要条款,它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协议、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2、证据留存:注意留存工作证、登记表、考勤表等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有利证据。保留往来沟通的相关证据(邮件、通话录音、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讯内容)。沟通内容比如,薪酬的发放,是否有底薪或者保底工资等,是否要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时间如何、业务内容与平台公司是否有重叠等。

  平台应注意的事项

  如果平台没有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主播需要遵守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等这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条款,同时还应明确支付给主播的款项性质,也就是说向主播所付的款项应为收益分配,而并非平台向其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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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