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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有限责任公司被恶意注销后,债权人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16]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大家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和制度保障。但如果出现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注销公司时,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小兴为大家一一讲解。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债权人在维权时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可以起诉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在未通知自己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时,可以起诉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依法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也会严重削弱公司的清偿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即使公司已经被注销,如果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时,依然可以直接起诉该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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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