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运营过程中遵从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亦即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越大,享有的表决权越大。其弊端必然是中小股东的管理权被削弱,且合法权益很有可能会被大股东所绑架。今天小兴给大家介绍一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框架下,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除可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基础材料外,还可以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但目前法律制度下,知情权制度仍有待完善,股东可以查阅的“会计账簿”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2、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对于股东请求分配盈余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中小股东在符合公司盈余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虽盈利但长时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
3、股东会决议确认无效及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相关决议内容存在无效或应被撤销的情形,只要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无论所持股份多少,均可行使上述权利。
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在公司大股东或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在履行了前置程序依然得不到救济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已经建立了一套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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