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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童”行,伴法成长——大兴法院积极开展青少年普法活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17]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切实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近日,大兴法院采用线上授课的方式,为辖区小学师生展开“京法巡回讲堂”民法典普法活动。

  接下来小兴将为大家放送此次课程中与民法典相关的典型案例,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1、都是“打赏”惹的祸

  基本案情

  小张今年十岁了,平时喜欢看直播。小张经常趁父母不注意的时候用父母的账户向直播平台的主播打赏,累计打赏金额5万元。小张的父母得知后,希望直播平台能退还全部款项,却遭到直播平台拒绝。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小张是否有权要回打赏款项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打赏金额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消费金额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故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着眼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网络公司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同学们在生活中要珍惜父母劳动,抵制不良游戏和网络打赏诱导,专心致志学习。

  2、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一个小朋友过马路时,前方一辆摩托车飞驰而来,眼看着摩托车就要撞上小朋友,小朋友来不及躲闪,这时旁边一个叔叔眼疾手快地把小朋友拉到自己身后,但是叔叔却不小心被车撞伤了,车主驾车逃逸,那么受伤的叔叔该怎么办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官释法

  本条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的民事救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

  因为见义勇为受伤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但是这里的适当补偿没有强制性。其次,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由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

  该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

  不过同学们要注意,看到他人处于危险(如溺水)时,不要惊慌,也不要盲目地见义勇为,要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去寻求父母、老师或者警察等成年人的帮助。

  3、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基本案情

  小赵今年11岁,报了某游泳俱乐部的课程学习游泳,课程协议约定,俱乐部的次卡课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未用完课时作废,课时不延续,不退费。小赵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而无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学习完毕,小赵是否可以要求俱乐部延续或退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官释法

  若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者违约而解除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学费,合同中一概而论约定不退费,系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如果游泳俱乐部无法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让小赵注意或者理解上述条款的,小赵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诉求,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小赵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而无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完相应课时,属于有正当事由,故小赵可以要求俱乐部延续或退费。

  4、交通工具上,旅客可以不按照自己的座位号抢座霸座吗?

  基本案情

  某班次列车上,小孙在小王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小王的座位上,小王上车后要求小孙归还座位,小孙拒不让座,后小王寻求乘务人员的帮助,在乘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小孙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小王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小孙归还座位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法官释法

  “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这也意味着如果乘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他人座位,就属于合同违约。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

  同学们,乘坐交通工具时一定要按号落座,如果在高铁上遇到霸座旅客,可以找列车长、乘务员反映,将霸座旅客劝离;也可以向乘警寻求帮助,遇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乘警将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5、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小王在羽毛球馆进行羽毛球单打比赛。比赛过程中,小张被小王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医院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小张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小王应当赔偿小张的各项损失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官释法

  小张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小王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当支持小张的诉求。

  同学们在参加文体活动之前一方面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要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所赔?

  基本案情

  小周家住三楼,一天李奶奶在小区散步时,小周从自家窗户向外丢弃矿泉水瓶,正好砸在了李奶奶头上。李奶奶受伤,要求小周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小周从家中向外丢弃矿泉水瓶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哪项规定?小周是否应当赔偿李奶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官释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民法典完善了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规定,明确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学们要以此为戒,应做到不随意向楼下抛掷物品,同时也要提醒父母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上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放好,避免坠落。若自己遇到高空坠物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与父母取得联系,注意坠落物的位置,做好证据的留存,配合警方的调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同学们今后要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做到知法守法、学法用法,为法治中国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祝愿大家学习进步、生活愉快!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