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大兴

小兴知法丨协议管辖约定一定有效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17]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双方诉讼机会的均等。然而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增多,在立案审查阶段出现较多协议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可能会被多个法院告知没有管辖权。使得原本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协议管辖变成当事人立案的绊脚石。

  案例速看

  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运营推广服务,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协议管辖的约定:如发生争议,在丙市某区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服务费,因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B公司诉至乙市某区法院。乙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告知B公司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B公司又向丙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丙市某区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本案与本院并没有实际联系点,该协议管辖实际为无效的约定。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款确立了协议管辖须符合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要件的原则。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纯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离婚纠纷。

  (二)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就是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以口头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三)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明确,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并无管辖权的法院来说,当事人有效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将使该法院获得管辖权。但是,协议管辖的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其不具有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两类强制性法定管辖的效力。

  小兴提示

  当事人签署合同时应特别留意合同书中是否有协议管辖的约定,防止出现无效的协议管辖。如果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的地点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的,要留存好约定地点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证据材料,以便立案审查。


[供稿单位:大兴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